話說當年吐嘈王修養不佳,掌同仁耳光人,本機關記本人小過, 打人受罰,理所當然,但當時的人事室主任,隻手遮天,變更獎懲事由。另外人事又不知在什麼時候,篡改本人經濟歷,這種「變造文書」「登載不實」的事實, 在十餘年後的「資歷校對」時,才被本人發現,經本人向「公務人員保障及培養委員會」再申訴!該會裁定:「再申訴不受理」。其理由是採用本機關人事室的理由:
一、超過法定救濟時限,爰不受理。(超過法定救濟時限,資歷校對時才發現)
二、登載與事實不符,與陞遷無關,本人無法具體提出其他具體管理措失,故爰不受理 。
(本人學經歷合於陞遷條件,十多年未陞,登載與事實不符,與陞遷是否有關,本機
關管理是否有違法,這些委員應該調查。)
「公務人員保障及培養委員會」洋洋灑灑的回函,法律解釋A4紙,雙面印,二大張,除去法律名稱,章、節、條、款、項、目;日期,一大堆法律術語外,剩下內容,就是上述一、二、兩行55個字。詳細 贅文下:
本院人事室是否「偽造文書」「變造文書」「登載不實」(當然不是現在承辦人)?「公務人員保障及培養委員會」避而不答!本人是在民國96年10月才發現人事室「偽造文書」「變造文書」「登載不實」的新證據,開始申訴,怎麼可以用獎懲令公佈89年起算,一年以內,為有效申訴時期。另外,從民國85年開始,本院有幾次機械副工程司、正工程司出缺,可是到民國96年,超過十年以上,就是沒有現任機械職系的工程師升任,這難道 這是正常的管理措失?還要本人提出其他具體管理措失?
「公務人員保障及培養委員會」的函復,即使博士看了也會「不知所云」。但只要小學畢業的人,任何人都會看懂「怎麼回事」,是非曲直就交給這些小學畢業的人,任何人都行!委員大人!您只要負責簽名領薪就好。「真理」、「真相」不勞大駕。
本機關本人的直屬長官,業管長官,涉案長官,在路上遇到本人,不要裝沒看到我,抬頭,面對我,接受我的致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