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行人玩玩法之一      

             談保留法律追訴權                                                    

1)刑事訴訟法122條:「對於被告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  必要時得搜索之,對於第三人之身體、物件、及住宅或其他處所,以有相當 理由可信為被告或應扣押之務存在時為限。得搜索之。」刑事訴訟法228條:「檢查官因告訴、告發、自首或是其他情事,知有犯罪嫌疑者即開始偵查。」從上兩條可知檢察官的權利有多大?翻遍六法全書,就無所謂「嫌疑犯」 、「關係人」的定義,所以依刑事訴訟法228條,「嫌疑犯」由檢察官主觀認定。劉大人、廖大人及我,又不是「被告」,如何用刑事訴訟法122條來搜索?小民推斷,一定有行政命令或類似規定:「對嫌疑犯之搜索准用刑事訴 訟法122條」,(與刑事訴訟法並不抵觸)否則今天電視不會動不動就有搜索動作,包括報社。所以我替檢警下結論:「依法執行公權力。並無違法情事 。」

2)同理檢警依法執行公權力,實質已侵害人民權利,但也不能引用民法184189195197條,控告檢警侵權罪。

3同理檢警依法執行公權力,實質已侵害人民名譽,但也不能引用刑法310條,控告檢妨害罪名譽罪。

           立法大人,不要太難過,我並沒有說你們的法律追訴權等於零,你們還可以控告檢警違反刑事訴訟法第124條:「搜索應保守秘密,並應注意被搜索人之名譽」,你們被搜索時,又是記者,又是SNG小組,只差沒有敲鑼打鼓,顯然事前有洩密事實,這控告一定勝訴,如此才能取得檢警違法事實,有了檢警違法執行公權力的法院裁定,你們才可以依據國家賠償法第2條,請求賠償。立法大人官位大名譽價更高,獲得賠償,不無小補。一般市井,就沒有那麼幸運了!一來「名 譽無價」,二來四名彪形大漢,大搖大擺,進入辦公室,亮出證件,要搜、要問、要東、要西、我嚇的屁滾尿流,乖乖像條狗,檢警一定說:「一切行動,係該嫌犯自願配合」,再說後面又沒任何記者,所以遇到這種烏龍檢警,市井小民,也可以高呼「保留法律追訴權」,但是保留法律追訴權等於零。

    說了半天,看的人都頭痛,最後奉勸各位先生、女士:「第一、失竊應該報案,即使不能捉到竊賊,捉到一個倒霉鬼,也可平衡失竊者的怨氣。第二、早晚一柱香,禱告你不要成為那倒霉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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