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干年前,尹清風案,當時國防部長郝柏村說,決定向法國馬特拉採購拉法葉艦,是李登輝的裁示。李登輝否認:「我只批『悉』字,沒有批同意」。無獨有偶,謝長庭高雄市長任內,賤賣國有土地給財團,經人踢爆,謝也辯稱:「我批『停租』,沒有說要賣。」(該地原是出租給業者,如要出售,必須停租,否則續租。)
如到法庭打官司,上述兩個案子,依以往經驗法則,下屬勝訴的機會不大,因為道理很簡單:「大家都揣摩上意嘛!」怎麼說?經驗告訴我們,「行政服務於當家者。」「司法更服務於當家者。」所以下屬揣摩上意買飛機,賣土地,是為了討主子歡喜,當然主子竊喜在心理,但半路殺出陳咬金時,主子恨不得把下屬給「作了!」怎會為下屬承擔呢?到了法官大人面前,法官也是「同款」心態,他也是為了討主子歡喜,那他怎會判當家做主的不對?兔死狗烹,自古皆然。要做「狗」就要有被「烹」的準備。(最近幾個案例,官方敗訴,是否當權的「吃」的,連法官都「不忍卒睹」啦!)
吐嘈王從軍從公多年,就沒有這個「狗命!」,上述兩個案例,如是我簽呈擬向馬特拉購買拉法葉,看到批「悉」字,我會再呈,問個清楚,因為這類簽呈只有:「可」、「免議」、「緩議」、「再議」、「面議」之類的具體批法,「悉」根本不能用。(檢討報告、出差報告、研究報告之類的簽呈而且沒有待裁示事項時,才使用『悉』或『閱』字。)另一個案例,如是我簽呈,當然按公文程式,擬辦欄位寫:甲案:停租出售,乙案:繼續出租不售。如果這樣的簽呈,主官還不勾批:「甲(或乙)案」,還不要臉的批『停租』,那就叫他不要臉到底,打破砂鍋,再簽問:「甲案:停租出售。乙案:停租不售」。當然這樣做,就沒有「好狗命」了!
以下是吐嘈王的輕身經歷:
每次老闆做不合理的指示時,我都會毫不禮貌的請求:「請批在公文上。」記得有一次,我的主管,出不合理的點子,我說:「請批在公文上。」,我的主管老羞成怒說:「難道我一個主管,說了不算數?」,我想都沒想:「不算數!」,想收都來不及。
有時主管會口頭面受機宜一翻,最後丟一句:「照我的意思簽」,碰到我這老賊,我會在簽呈上戴個「帽子」:「某日奉(某大人)面喻、、、」,看誰「老奸具滑」。
有的主管會耍詐,吐嘈王就碰過:
在簽呈上浮貼紙條,在紙條上指示如何更改內容,承辦人看有白紙黑字的指示,放心按紙條上的指示重簽,更改後的簽呈,到了主管桌上,主管把原先自己的浮貼紙條抽掉後蓋章出去,這樣子,他撇了是他出主意的關係。後來我看到這種字條,一不作二不休,找強力膠,牢牢貼在公文上。
有一次,我的簽呈,被主管修改,退回清稿,我重新清稿後,將原稿活訂在後面,「重新出發」,因前後意思有相當出入,覺的事有蹺蹊,事後到檔案室調卷,果然發現少了兩頁(其中一頁是主管修改的原稿),於是我「嚇」檔案室,公文被偷,要告狀,嚇的檔案室當場查在我之前有誰調閱該卷?查出是我單位的秘書小姐借閱的,歸還時,少了兩頁,於是檔案室的小姐,追問該秘書,而且兇她,「怎麼做這種事?」我心理有數,她只是替主人行事,偷公文的不是她(她偷這公文幹嘛?),因為大家同事,我隔著牆罵街,讓大家都知道,主管也裝沒聽到,也就算了!我要的是「真相」不是「報復」。以後叫我清稿,好!原稿一定影印一份,萬一出了事,公文整個被燒了也沒關係。
吐嘈王瑣碎連篇,只說明一件事:「江湖多險惡,宦海更陰狠」。像吐嘈王這種不肯就範的頑固份子,和長官高來高去,怪不得沒有「好狗命」!如果每個部屬都像吐嘈王這樣,那「大官」怎麼混?其實基層承辦人不會比吐嘈王傻,只是「不入虎穴焉得虎子?」那結果當然自行負責了!
前朝外長黃芳志面對邱義仁「是!是!」,十億不見事小,邱義仁否認指示黃芳志把錢匯到壞蛋帳戶事大。黃芳志喊冤,除非你下令亞太司匯錢到新加波也是口頭指示,否則大勢已去,不論黃芳志 是壞蛋還是笨蛋 , 牢獄之災, 勢不可免 。 22nd May.2008 後記
本文於民國95年 原刊於聯合新文網網路城邦政治肥皂箱請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