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軍人)寫簽呈要小心(狗腿免看) 

        若干年前,尹清風案,當時國防部長郝柏村說,決定向法國馬特拉採購拉法葉艦,是李登輝的裁示。李登輝否認:「我只批『悉』字,沒有批同意」。無獨有偶,謝長庭高雄市長任內,賤賣國有土地給財團,經人踢爆,謝也辯稱:「我批『停租』,沒有說要賣。」(該地原是出租給業者,如要出售,必須停租,否則續租。) 

       如到法庭打官司,上述兩個案子,依以往經驗法則,下屬勝訴的機會不大,因為道理很簡單:「大家都揣摩上意嘛!」怎麼說?經驗告訴我們,「行政服務於當家者。」「司法更服務於當家者。」所以下屬揣摩上意買飛機,賣土地,是為了討主子歡喜,當然主子竊喜在心理,但半路殺出陳咬金時,主子恨不得把下屬給「作了!」怎會為下屬承擔呢?到了法官大人面前,法官也是「同款」心態,他也是為了討主子歡喜,那他怎會判當家做主的不對?兔死狗烹,自古皆然。要做「狗」就要有被「烹」的準備。(最近幾個案例,官方敗訴,是否當權的「吃」的,連法官都「不忍卒睹」啦!)

              吐嘈王從軍從公多年,就沒有這個「狗命!」,上述兩個案例,如是我簽呈擬向馬特拉購買拉法葉,看到批「悉」字,我會再呈,問個清楚,因為這類簽呈只有:「可」、「免議」、「緩議」、「再議」、「面議」之類的具體批法,「悉」根本不能用。(檢討報告、出差報告、研究報告之類的簽呈而且沒有待裁示事項時,才使用『悉』或『閱』字。)另一個案例,如是我簽呈,當然按公文程式,擬辦欄位寫:甲案:停租出售,乙案:繼續出租不售。如果這樣的簽呈,主官還不勾批:「甲(或乙)案」,還不要臉的批『停租』,那就叫他不要臉到底,打破砂鍋,再簽問:「甲案:停租出售。乙案:停租不售」。當然這樣做,就沒有「好狗命」了!

               以下是吐嘈王的輕身經歷:

 每次老闆做不合理的指示時,我都會毫不禮貌的請求:「請批在公文上。」記得有一次,我的主管,出不合理的點子,我說:「請批在公文上。」,我的主管老羞成怒說:「難道我一個主管,說了不算數?」,我想都沒想:「不算數!」,想收都來不及。

有時主管會口頭面受機宜一翻,最後丟一句:「照我的意思簽」,碰到我這老賊,我會在簽呈上戴個「帽子」:「某日奉(某大人)面喻、、、」,看誰「老奸具滑」。

有的主管會耍詐,吐嘈王就碰過:

在簽呈上浮貼紙條,在紙條上指示如何更改內容,承辦人看有白紙黑字的指示,放心按紙條上的指示重簽,更改後的簽呈,到了主管桌上,主管把原先自己的浮貼紙條抽掉後蓋章出去,這樣子,他撇了是他出主意的關係。後來我看到這種字條,一不作二不休,找強力膠,牢牢貼在公文上。

        有一次,我的簽呈,被主管修改,退回清稿,我重新清稿後,將原稿活訂在後面,「重新出發」,因前後意思有相當出入,覺的事有蹺蹊,事後到檔案室調卷,果然發現少了兩頁(其中一頁是主管修改的原稿),於是我「嚇」檔案室,公文被偷,要告狀,嚇的檔案室當場查在我之前有誰調閱該卷?查出是我單位的秘書小姐借閱的,歸還時,少了兩頁,於是檔案室的小姐,追問該秘書,而且兇她,「怎麼做這種事?」我心理有數,她只是替主人行事,偷公文的不是她(她偷這公文幹嘛?),因為大家同事,我隔著牆罵街,讓大家都知道,主管也裝沒聽到,也就算了!我要的是「真相」不是「報復」。以後叫我清稿,好!原稿一定影印一份,萬一出了事,公文整個被燒了也沒關係。

 吐嘈王瑣碎連篇,只說明一件事:「江湖多險惡,宦海更陰狠」。像吐嘈王這種不肯就範的頑固份子,和長官高來高去,怪不得沒有「好狗命」!如果每個部屬都像吐嘈王這樣,那「大官」怎麼混?其實基層承辦人不會比吐嘈王傻,只是「不入虎穴焉得虎子」那結果當然自行負責了!  

                19th Mar. 2006                     

前朝外長黃芳志面對邱義仁是!是!十億不見事小邱義仁否認指示黃芳志把錢匯到壞蛋帳戶事大黃芳志喊冤除非你下令亞太司匯錢到新加波也是口頭指示否則大勢已去不論黃芳志 是壞蛋還是笨蛋  牢獄之災 勢不可免   22nd May.2008 後記

         本文於民國95年 原刊於聯合新文網網路城邦政治肥皂箱請按此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