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警方指控涉嫌營養部保險箱失竊案,被警方「約談」(四個保姆圍著,汽車在門口等著,我『主動』跟著,稱「約談」,是我往臉上貼金),作筆錄時,保姆指失竊保險箱現場,有一鐵櫃有本人指紋,所以本人涉嫌重大。我一時,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只好回答:「我也不知道,你們說的那房間,我曾去過,但從沒注意到該房間有保險箱,待我回去看個究竟,再回答。」
事後第一個上班日,我到現場,而且請我的組長幫我到現場照相,(我不會用
數位照相機),到了營養部,向營養部主任,報告來意,徵得同意,我開始丈量現場及照相,旋踵間,有關主任匆匆跑來:「你幹什麼?」。我告之目的,這位主任權威的說:「你妨礙警方辦案!也妨礙辦公!走!走!走!」。我回答:「警方說我涉嫌營養部保險箱失竊案,在失竊險保險箱的上面,有一鐵櫃,尚留在現場,有本人指紋,我要了解,否則無法回答,經查問,我的左手中間三枚指紋,不可能出現在警方所稱之處,所以我要照相丈量,推翻警方指控……。」
這位主任又權威的說:「不知道,就回答不知道,我是為你好,回去!回去!」。我火冒三丈,還要爭辯,我的組長,拉拉我,意指:算了!我不好為難他,也作罷!
(1)「妨礙警方辦案」? 誰說的?案發已三個月,警方又沒拉布條警告,告訴你:我是幫助警方醒腦,不要鑽死胡同。我當然可以警方一問三不知,那和真正竊賊,有何分別?事後證明,我推翻了警方指控,警方又改口本人指紋出現在另一處,(說不定又瞎掰,我懶的再去考證。)我如像這位主任所說,回答「不知道」。我豈不被這伙人「誆了」?
(2)就算「妨礙警方辦案」,要警方說了算!你護警心切什麼!?
(3)就算「妨礙辦公」也要營養部的人提抗議,我已徵得營養部主任同意啦!
問題來啦!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我從沒有因私事或無聊到過營養部,除了執行職務上的需要!我涉及竊案,應該獲得機關協助才對,自知職輕位低,所以也不敢驚動諸長官,自力救濟,應不為過;那知我們長官維護警方,不餘遺力,忘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前面說過,檢警烏龍,可是經過熟慮,完全合法,我認了!這位主任湊什麼熱鬧?你違法了,知不知道 ?你以為你在執行公務?我教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你阻擋我舉證維護自己權利的行為,是沒有合法依據,可是違法的喔!你要國家替你負責嗎?
我是榮民,深諳退伍軍人的保守、封建、傳統的被動秉性,官大學問大,服從就是守法,「不服從,就辦你!」是高階的口頭禪,很多軍人,被訓練成「服從機」,除了領袖嘉言錄外,就是不讀書,讀了也沒用!退了伍,昔性難改,就把這文化,帶到另一職場,繼續發揚;我看到太多本機關的袍澤,不翻專業書本,甚至本職的行政規定,還要請教律師、建築師、機師、、、,我敢說:一個稱職的專責人員,對於有關法規,尤其是相關行政規定,應該優於律師、建築師、機師。因為律師專攻法律問題,比如宿舍的分配,獎懲的作業、、、、軍公教皆有別,那不是法律問題,律師那懂?機械故障、地層下陷、各有不同原因、這不是設計問題,你問建築師、機師、 他那懂?這些人要賺機關的錢,是機關自願送上,當然多多益善,但要聽這些人的話?我是主官,我會小心,因為萬一這些人建議錯誤,法律上,還是批可的人或承辦的人負責。這些「師」,可不會負責。
好了!該下結論了:做官(不只是退伍軍人做官,一出文學校門,就穿上官服至今的,也一樣)最好要多讀一點點書,假使不喜歡讀書, 最起碼相關書籍、行政規定也要翻一翻,最最下策,好比我,碰到問題了,再翻書,至少以後碰到,就不會不懂了,(否則,日子久了,不小心,官也大了,坐上專業主管位子,專業知識不足,甚至大言不慚:「我是行政主管,技術問題由承辦人負責」也般上台面),這是對職業道德最起碼的尊重,對同業榮譽最起碼的尊重(避免因個人疏懶而被別人批評:公務員就是這德行!)。否則滿腦子我官大,我管你,我說了算、、、,渾然忘我之際,被叱之以鼻,還洋洋得意呢!!
本院民國2000年5月營養部保險箱失竊,89年8月22日台北市三分局無預警,說我涉嫌,派刑警搜我兩個住處及押我到警局做筆錄,本人懷疑這和本人得罪本人服務單位的頂頭潘姓主管、及從軍情局轉調來他的親信李姓專員、想攀他關係(他的姐夫是當時輔導會主任秘書)的韓姓政風室主任有關通,2000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還有白色恐怖,你信嗎?。馬總統英明,任命與"軍系淵源"無關的林前署長屈就當院長,改變了多少保守封閉文化?本人姓名是王文同,服務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至今有20年以上的薦任7職等幫工程師(技士)經歷(打破榮總紀錄),本網站所有文章,本人負完全法律責任,歡迎追究.2012/03/01修改后,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