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被警方指控涉嫌營養部保險箱失竊案,被警方「約談」(四個保姆圍著,汽車在門口等著,我『主動』跟著,稱「約談」,是我往臉上貼金),作筆錄時,保姆指失竊保險箱現場,有一鐵櫃有本人指紋,所以本人涉嫌重大。我一時,丈二和尚,摸不著頭腦,只好回答:「我也不知道,你們說的那房間,我曾去過,但從沒注意到該房間有保險箱,待我回去看個究竟,再回答。」

     事後第一個上班日,我到現場,而且請我的組長幫我到現場照相,(我不會用

數位照相機),到了營養部,向營養部主任,報告來意,徵得同意,我開始丈量現場及照相,旋踵間,有關主任匆匆跑來:「你幹什麼?」。我告之目的,這位主任權威的說:「你妨礙警方辦案!也妨礙辦公!走!!!」。我回答:「警方說我涉嫌營養部保險箱失竊案,在失竊險保險箱的上面,有一鐵櫃,尚留在現場,有本人指紋,我要了解,否則無法回答,經查問,我的左手中間三枚指紋,不可能出現在警方所稱之處,所以我要照相丈量,推翻警方指控……。」

這位主任又權威的說:「不知道,就回答不知道,我是為你好,回去!回去!」。我火冒三丈,還要爭辯,我的組長,拉拉我,意指:算了!我不好為難他,也作罷!

     1)「妨礙警方辦案」? 誰說的?案發已三個月,警方又沒拉布條警告,告訴你:我是幫助警方醒腦,不要鑽死胡同。我當然可以警方一問三不知,那和真正竊賊,有何分別?事後證明,我推翻了警方指控,警方又改口本人指紋出現在另一處,(說不定又瞎掰,我懶的再去考證。)我如像這位主任所說,回答「不知道」。我豈不被這伙人「誆了」?

     2)就算「妨礙警方辦案」,要警方說了算!你護警心切什麼!?

     3)就算「妨礙辦公」也要營養部的人提抗議,我已徵得營養部主任同意啦!

    問題來啦!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公務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涉訟或遭受侵害時,其服務機關應延聘律師為其辯護及提供法律上之協助,……..」我從沒有因私事或無聊到過營養部,除了執行職務上的需要!我涉及竊案,應該獲得機關協助才對,自知職輕位低,所以也不敢驚動諸長官,自力救濟,應不為過;那知我們長官維護警方,不餘遺力,忘了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十三條!?前面說過,檢警烏龍,可是經過熟慮,完全合法,我認了!這位主任湊什麼熱鬧?你違法了,知不知道 ?你以為你在執行公務?我教你:國家賠償法第二條「…..公務員於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時,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人民自由或權利者,國家應負賠償責任……..」,你阻擋我舉證維護自己權利的行為,是沒有合法依據,可是違法的喔!你要國家替你負責嗎?

    我是榮民,深諳退伍軍人的保守、封建、傳統的被動秉性,官大學問大,服從就是守法,「不服從,就辦你!」是高階的口頭禪,很多軍人,被訓練成「服從機」,除了領袖嘉言錄外,就是不讀書,讀了也沒用!退了伍,昔性難改,就把這文化,帶到另一職場,繼續發揚;我看到太多本機關的袍澤,不翻專業書本,甚至本職的行政規定,還要請教律師、建築師、機師、、、,我敢說:一個稱職的專責人員,對於有關法規,尤其是相關行政規定,應該優於律師、建築師、機師。因為律師專攻法律問題,比如宿舍的分配,獎懲的作業、、、、軍公教皆有別,那不是法律問題,律師那懂?機械故障、地層下陷、各有不同原因、這不是設計問題,你問建築師、機師、 他那懂?這些人要賺機關的錢,是機關自願送上,當然多多益善,但要聽這些人的話?我是主官,我會小心,因為萬一這些人建議錯誤,法律上,還是批可的人或承辦的人負責。這些「師」,可不會負責。

    好了!該下結論了:做官(不只是退伍軍人做官,一出文學校門,就穿上官服至今的,也一樣)最好要多讀一點點書,假使不喜歡讀書, 最起碼相關書籍、行政規定也要翻一翻,最最下策,好比我,碰到問題了,再翻書,至少以後碰到,就不會不懂了,(否則,日子久了,不小心,官也大了,坐上專業主管位子,專業知識不足,甚至大言不慚:「我是行政主管,技術問題由承辦人負責」也般上台面),這是對職業道德最起碼的尊重,對同業榮譽最起碼的尊重(避免因個人疏懶而被別人批評:公務員就是這德行!)。否則滿腦子我官大,我管你,我說了算、、、,渾然忘我之際,被叱之以鼻,還洋洋得意呢!!

 

 

                                                      

 

       本院民國2000年5月營養部保險箱失竊89年8月22日台北市三分局無預警說我涉嫌派刑警搜我兩個住處及押我到警局做筆錄本人懷疑這和本人得罪本人服務單位的頂頭潘姓主管及從軍情局轉調來他的親信李姓專員想攀他關係(他的姐夫是當時輔導會主任秘書)的韓姓政風室主任有關通,2000年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榮民總醫院還有白色恐怖,你信嗎?。馬總統英明,任命與"軍系淵源"無關的林前署長屈就當院長改變了多少保守封閉文化?本人姓名是王文同服務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至今有20年以上的薦任7職等幫工程師(技士)經歷(打破榮總紀錄)本網站所有文章,本人負完全法律責任,歡迎追究.2012/03/01修改后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