彈劾案提案監委在提案書中,指出陳聰明在扁案發後與黃芳彥數次會面,而且又咬出前法務部長施茂林也參與。這難聞的內幕,因「彈劾案未通過而爆發」!這都是陳聰明承認的!這不足以證明「掩護扁案嫌犯黃芳彥逃亡有功」,也足夠可以彈劾了!
彈劾案提案監委在提案書中又指出陳聰明曾對特偵組下令:「我不干涉你們辦案,但出手前,要讓我知道」這也是,這難聞的內幕,因「彈劾案未通過而爆發」!這都是陳聰明承認的!這是陳聰明自己說的,這不足以證明「特偵組如此行為乃係受陳聰明指令所為"!也足夠可以彈劾了!
元月7日,監察院成了警備總部,查誰洩漏機密(洩漏彈劾案審查會內容)?請問監察院,彈劾案審查會内容事否學陳水扁,列為「絕對機密」?臭!其臭無比!
吐嘈王表達邏輯不清楚,但請注意焦點:
一、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六條:公務員不得假借權利,以圖本身或他人之利益、、、(略)。
二、 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七條:公務員職行職務,應力求切實,不得為難規避,互相推諉或無故稽延。
三、 公務人員懲戒法第二條:公務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受懲戒:一、違法。二、廢弛職務或其他失職行為。
四、 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細則第五條第三款:公務人員年終考績評分,考列丁等者,、、(略)、、、須受考者在考績年度內,具有左列條件之一者為限:1、、(略)。2、、(略)。3、怠忽職守、稽延公務、造成重大不良後果者。4、、(略)。
五、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七條第四款:考績丁等:免職。
紅字部份就是陳聰明所犯失職的地方,這些法條足可以使彈劾案通過(相當於檢察官的起訴),而且法務部長直接可引用,打陳聰明年度考績丁等,依法免陳聰明的職,這不違反任期保障的問題,何必勞駕監察院?既然陳聰明的直屬長官,對陳聰明失職,不作為,監察院就應該辦陳聰明的直屬長官-法務部長王清 峰失職,這才是孫中山發明監察院,避免官官相護的原理。
話說再說回來,監察院By pass王清峰,直接彈劾陳聰明,實在把監察院做小了,就算通過彈劾案,還要公懲會的判決(相當於法院的宣判),天知道法院還有多少藍、綠暗樁?就算通過彈劾,公懲會也不一定會判陳聰明下台(恕我無法提出有證據),就好像檢察官侯寬仁起訴馬英九,但法官還是判馬英九無罪,(侯寬仁敗訴不是錯敗在馬英九有罪本身,而是起訴馬英九有罪的理由)。如果王清峰對所屬的失職,不作為!也同樣失職,同樣可以用上述法條辦王清峰,如果行政院對所屬的部長失職,不作為!同樣可以用上述法條辦行政院院長,這才是監查院的做用!
監察院沒有通過陳聰明的彈劾,理由是:「陳聰明有失職,沒有違法」,臭!奇臭無比!監察院也染上本土的「玩文字遊戲」的文化?做為一個全宇宙最公正的執法者,怎麼會把「失職」和「違法」分家?不要耍猴戲!公務員除了犯「刑法」的罪,是狹義的「違法」,廣義的違法,包括犯了行政上的錯誤,得以用行政法,處罰其失職,公務人員懲戒委員會,專門做這方面的審判!這方面的罰則包括:停職、免職、撤職、降級等的行政處份,如被彈核人犯了「刑法」,則另論罪。所以公務員的「失職」,就算不是狹義的「違法」,但仍應對其後果,不論有意或無意,都要負行政、道德、政治責任!黃芳彥逃亡是否是陳聰明縱放?或其指揮特偵組縱放?這涉及刑法的瀆職罪,陳聰明是否該下台,根本還用不著那麼深度的工具。
陳聰明沒有違法?那郭冠英又犯了什麼法?吐嘈王很具體的指出陳聰明甚至王清峰違法(公務人員服務法、公務人員懲戒法),而且具體指出處罰的工具(公務人員考績法、公務人員考績法實施細則),這才是問題焦點,如果不當,請提出用上述行政法,處分陳聰明甚至王清峰、吳敦義不當的理由 !否則會沒完沒了 !
吐嘈王專長是機械,法律非專長, 服務機關,管理單位玩法 與亂邦如出一轍,為了對抗玩法的人,開始對法律略有涉及,故掛一漏萬,歡迎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