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部檢討本院與榮電訂定之維護保養合約執行之缺失

工務室各級主管應負管理失當責任

大鋼:

一、             該合約與榮電訂定合約之歷史及執行者不只本人。

二、             因採購法關係,第五本合約訂定時與潘主任理念不合之原因。

三、             第六本合約終於換服從性高的人吳姓工程師,用最有利標方式,內定與榮電定新約。

四、             在第五本合約執行時,前張組長指示吳工程師(即最後新約發包之承辦人)負責執行點名。一至五本合約,由本人草擬,無點名條款。第六本合,由榮電提供版本。比前合約厚五倍,亦無點名條款。

五、             審計部官員例行檢查時,組長等閒視之,派完全不了解狀況的人,去應付,引起審計部官員不滿。應負行政疏失之責。

六、             事後仍不知慎重其事,繼續讓公文旅行,長達五年。主任難辭其究。

七、             對本案本人不願、不該負責的理由,及本人對官官相護的工務室、榮民總醫院、情緒性反應的背景做說明。

八、             結論

 

說明:  

一、              前後十年五本合約,全是由本人辦理統合發包事宜,與榮電公司訂維護設備內容有水、電、消防、瓦斯設備維護保養,第一及第二本,其維護保養項目,相對工務室的執行人有兩人(水、消防、瓦斯是本人之業務,電是楊工程師業務),第三本到第五本相對工務室的執行承辦人有三人 (水是本人執行,消防、瓦斯是工程員吳工程師執行,電是楊工程師執行,後來電改為約聘專員倪工程師執行),除執行外,發包,付款事宜,由本人辦理(分開發包、分開付款浪費作業資源)。但計價付款前,都是由本人會前述各有關業務承辦人,都沒有問題後,由本人將發票貼在憑證黏存單上,辦理計價。

二、             第五本合約發包時,因本人認公開招標比較合乎「採購法」規定(第一本至第三本合約是依據稽查條例,第四本後新規定要依據「採購法」),而潘主任欲採限制性招標,雖經前副院長批定,採公開招標,但潘主任要本人將案子交出,公然向前卲副院長施壓,要卲副院長在批定好的案子,加個「擬」字,再由前院長張茂松改批,採限制性招標,再將案子執回給本人、強迫本人與榮電議價,(時潘主任姐夫,任不分區立委)。

三、             當第五本合約到期,由於本人有前不愉快之經驗,向前張組長報告,這份合約不止只有用水部分,所以發包作業應換人做,張組長順水推舟,第六本合約改由瓦斯、消防承辦人吳工程師辦理,避免本人不配合、搓砣時間,吳員秉潘主任指示,採最有利標,內定由榮電承包,上網公告之合約內容,係榮電所提供,榮電為了搶標,提供完善合約非常完美,前五次與榮電訂定之合約,合在一起,還不到第六本合約的一半厚,可見那本合約嚇走多少想競標的人。該合約訂定後,按慣例,計價做業應該由合約承辦人即吳工程師辦理。前五本合約就是如此。由於都是同事,這件事本人架輕就熟,計價作業,乃繼續由本人辦理,沒有計較(一時宅心仁厚,後來確成為被栽贓的惡果)。直到本人職務調整,才交由契約專員,倪工程師辦理。

四、             前五本合約都沒有訂定點名條款,故在第五本合約執行時,前組長派吳工程師負責點名事宜,執行一陣子,吳工程師為何沒有繼續,不得而知。但該員與榮電辦理最有利標時,為何將榮電所提供之合約,比前合約厚五倍,亦無點名條款,照單全收,

五、             該和約因金額龐大,每年審計部抽查本室發包工程,本合約都列為重點,前五本合約,吐嘈王都被叫去查詢,審計部官員一定雞蛋裡挑骨頭,詳加查詢,都有缺點,但都可以圓滿解釋。從沒有發生問題。第六本約,仍然被審計部官員抽查,審計部得官員是「準監察委員」!該組組長一定沒有經驗,不知道「審計部」官員是做什麼的!?為何不請承辦人備詢?如承辦人剛接業務,可請有經驗的本人去備詢?或者可請合約招標承辦人也是執行人之一的吳先生去備詢,怎麼會派一位與該案完全無關,也完全不了解、新來的契約專員去「應付」,一問三不知,惹毛了「準青天老爺」,當然不會善罷甘休。「到勤點名執行不徹底」,只是果,審計部官員不爽是因。該組組長難辭其究。

六、             審計部查完案,第一次檢討該案,該組將公文會本人,其用意就是想「栽贓」本人,因本人承辦計價的作業,他們想把計價部份的作業,解釋成執行的業務,把審計部所列缺點的責任,要本人承擔!本人在會辦單上說明原委及立場,拒絕承擔執行不力的責任。後來把責任推給榮電,榮電也被罰款,但五年過去,也不知道該組怎麼辦的,還沒令審計部滿意,案子又還是丟給新人抓瞎!該新進人員又跑來徵詢本人意見,本人火了,按奈不住,跑到該組長處,態度非常不客氣理論:「不要把審計部的檢討當兒戲,交給完全不了解的新人,五年前欺負新人犯的錯,怎麼沒受到教訓?」,這位組長,官僚的説:「這是我的地盤,請你出去」,此時本人失控,大聲怒吼,拍桌大罵!「好大的口氣!你是啥嬷東西?」,繼續衝到主任辦公室,很不禮貌的對主任說;「一個案子,辦了五年辦不完,我很生氣,老煩我,乾脆交給我辦!」。一件考勤執行不徹底檢討案,公文旅行五年,工務室主任,能辭其究。如果不給當頭棒嚇,誰來管這種公務員。

七、

                    依法:榮電提共的完美合約,為何獨漏「點名」機制,承辦人為何不把他輕身經驗的「點名」列入條款?既然和約規範不清,榮電到勤有缺失,那監督責任當然是「業主」,問題業主相關業務執行工程師人至少3人以上(消防還牽涉到總務室),為何老動本人的腦筋?只因為本人好心代同仁的勞,負責計價付款?合約並沒有規範計價付款承辦人有考勤責任,何況每次計價付款本人都會各承辦人無誤後,才送會計室。 合約沒有明定榮電考勤由誰負責,所以要本人負責 ,於法無據。

依理: 單就這合約本人辦十年,沒出事,沒好處別人一接手第二年就記功嘉獎帶升官出了皮漏動我的腦筋!?有天理嗎?

             (一)、從第一本合約到第五本合約,訂約及付款全是由本人代勞,執行由個工程師執行,十年順利過去(一次合約為期兩年),如有因此記功嘉獎升官勉勵,第十一年出了缺失,負點責任,本人義不容辭!但十年平安過去,本人沒有因此獲得任何勉勵,第十一年有缺失,執行的其他工程師,連學歷都不符,全都升官。本人沒有升,是因本人努力不夠,但這件事,也想挑「小」的吃?狗眼看人低?

             (二)、訂第六本合約的工程師,因服從性高而獲得主任記功嘉獎、升官,該組組長也是主任拔擢的才俊,現在主任有憂,替主任分典憂,扛一點責任的職場倫理,都不懂?怎麼一個個都成縮頭污龜?

             (三)、既然前張組長曾經請吳工程師到榮電工做地點點名,那吳工程是否有負責點名之任務,雖然這是在第五本合約時的事,但本人計價業務,並沒有因第六本合約訂定換承辦人而停止,所以組長沒有正式指示點名停止,吳工程師,為何停止?訂定新約為何不改進前約缺失?             

             (四)、該組組長第一次派完全沒有經驗的人,應付審計部,後來又派完全不了解案情的承辦人衝鋒陷陣,行文審計一次沒有搞定,組長主任就應該繃緊神經,親自研究讓審計部官員滿意的處理方式,如果審計部官員「成見已定」,組長及主任這種「拖字決」,只會使審計部更有決心不善罷甘修,案子一拖五年未決,顯然管理階層,輕忽了審計部官員。

依情:過去台北榮民總醫院的長官,只知講利害,現本室主任姐夫,什麼都不是,現在的長官,不講法、不講理、依情也該原諒我的憤怒:

                 (一)、本人在工務室的不合理甚至不合法的待遇,何只一樁,醫院不但不秉公處理,我在無可奈何之際,只好上醫院BBS,訴之同仁,但醫院前人事室居然威脅,要我取消BBS公開的言論,本人只好設私人網站,負法律責任的公佈人事室、工務室、政風室的醜態,如本人說謊,醫院大可繩之我於法,但醫院就是把頭埋在沙裡。使本人情緒極端不平衡。

                (二)、此次審計部查案,工務室顯然有動我「腦筋」念頭,令本人情緒緊繃,因本人有被政風室、人事室「栽贓」經驗,所以生活在緊張氣份中!

                (三)、事情一發生,不讓有關係的本人承接主辦,只想打本人主意,發現無機可乘,還不謀正途解決,繞了五年路,又回到動歪腦筋之原點,對此等,本人憤憤不平,終於情緒失控。

                (四)、本人不是不願循正常管道反應,但包括公務人員培訓暨保障委員會,台北警察北投分局、本院人事室、政風室曾經如何官官相護,本人懷疑本院是否尚有公義存在,只有面對ㄕ位素餐而又受到長官重用的人,給予當頭喝棒,才能平衡心中冤屈!

(五)、本人私設網站:http://wtwang.idv.tw/對公務人員培訓暨保障委員會,台北警察北投分局、本院人事室、政風室曾經如何官官相護,都有負法律責任的描述。請  參考。

 八、總之這本來是一樁例行公事,審計部的官員找缺點,只要不是有舞弊行為,依本人 承辦此合約十年經驗,審查官沒有不接受解釋的,即使當場不接受解釋,行文糾正,本院覆文,也應先徵詢審計部官員意見,商討給審查官下台階的方案,這些事,怎麼全叫不相干的新人處理?組長、主任沒有行政經驗?怎麼只會蓋章?所以公文旅行五年,還沒結案,真正該檢討的,應該是組長及主任。請諸該組長及主任注意:記人過事小,不懂自我檢討,下次審計部官員來時,還會歷史重演,再找替死鬼才冤 !

            2010/01/18          

 

            2010/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