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高院法官地院檢察官被收押談起
今年
前立委何智輝因收賄罪一審被判有期徒刑19年,二審減為15年,尚不離譜,更一審,改判「無罪」,沒有新事證,舊證句又沒有被推翻,怎麼講?只能這樣講:「法官的自由心證」。台灣法官「自由心證」的權力,大到無法可管?百年來中華民國法官,要不然服務於政治,要不然「『極端』獨立審判」,就
是有這把「法官萬用Key」。
何智輝利用立委職權施壓,使園區管委會不得不發獎金三億多給財團,財團再饋贈何智輝一億,何智輝顯然獲得「有對價關係的不當利益」,但立委非公務員,所以檢察官用「行賄罪」起訴何智輝,
有個案例,「侯寬仁」引用「詐欺」罪起訴馬英九,最高法院做程序審判,開宗明義就判定了侯寬仁控馬英九詐欺罪不成立,理由很簡單,侯寬仁控馬英九詐欺罪的證人筆錄,被證明是偽造的。僅此一點,足可證明檢察官侯寬仁起訴馬英九「詐欺」敗訴。至於馬英九是否獲得不當利益的其他罪?最高法院以「不告不理原則」,一推二五八。該案最告法院程序審判,雖叛馬英九無罪,但在叛決書中也否定了一 、二審法官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另文詳談),換句話說,馬英九最後勝訴的原因,是侯寬仁犯了程序上的錯誤,也就是侯寬仁錯誤的戰略指導(找罪刑最重的法條起訴馬英九)下,用了錯誤戰術(做假筆錄),被最高法院一眼看穿。(是否是演黑白臉捉放曹的戲?天曉得。)至於實質審判,馬英九是否有罪?就算那一天,民進黨重拾裁判的哨子,重新「對馬英九舉黃牌」,最高法院的程序審判也還是立於不敗之地:最高法院判馬英九詐欺罪檢方敗訴,最高法院並沒有說,馬英九百分之百沒有犯其他罪。 只是依「不告不理」原則,法官有權「睜一眼 、閉一眼」。
再談行政首長長的「行政裁量權」,這和法官的「自由心證」一樣,運用之妙,存乎一心。「行政裁量權」美國布萊克法律詞典將其定義為:“在特定的情況下,依照職權以適當和公正的方式作出作為的權力”。 英國著名法官霍爾斯伯勛爵指出:“自由裁量是指任何事情應在當局自由裁量權範圍內去行使,而不是按照個人觀點行事,應按照法律行事,而不是隨心所欲。(取自MBA智庫)這裡指的「自由裁量」就是「行政裁量」。
公務機關首長及其管理階層,不依法公正辦理職務陞遷,人事懲罰,攷績獎懲,大家都知道是「理所當然」的事。本來除了「政務官」不受「公務人員任用法」、「公務人員陞遷法」的規定外,所有公務人員的陞遷都有所謂的「公務人員陞遷法」,但本機關的首長(
臺北榮民總醫院院長,百分之百的是事務官),就是不用「公務人員陞遷法」內陞,而是外調,聽說還是馬英九總統欽點!這就是
我們所謂首長的「行政裁量權」權?
上行下效,「行政裁量權」在本機關的本單位,更是發揮的淋漓盡致,出神入化:本人不識大體,不服從主管命令(該主管的姐夫一度曾是不分區立委),所以人事室、政風室、秘書室甚至院長都配合該主管的「行政裁量權」,政風室把本人列入「竊賊」,人事室降改本人經歷,不讓本人在機關網站BBS發表揭露醜形文章,管理階層,無所不用其極的想擊垮本人。逼使本人自架網站,面對負法律責任的壓力,好好的揭露壞蛋醜行,十多年了,還沒停,因為「壞蛋」乖乖讓我罵。
本單位「機械副工程司」職缺出缺時,那時本人為唯一機械幫工程司,所以是當然候選人,但機關首長
、人事主管配合本單位主管,用行政裁量權把「機械副工程司」職缺改為「電力副工程司」,於是讓電力職系的人陞,後來又有「機械副工程司」職缺出缺,這位主管又要把此職系改為「工管副工程司」,(才符合他要的阿狗阿貓條件),但因前一次玩此把戲,被本人告到「公務人員保障暨陪訓委員會」,雖然「公務人員保障暨陪訓委員會」官官相護,判吐嘈王申訴不合法,但這次實在看不過去,不同意再把「機械副工程司」職缺改為「工管副工程司」。「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這位主管一不做,二不休,「對外招考」,對外招考可不是國家辦理的「公務人員考試」,而是由本單位來承辦公告、筆試、口試、錄用,當然唯一機械職系「等候人」和「公務人員陞遷法」就擺到一邊涼快了!
PS:所謂「排順位第一」並非最資深,而是學經歷、職位、考績、獎懲綜合積分排
序第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