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嘈王在網站生活工作隨筆網頁,曾登載題目是:"談評審委員"一文,其中談及:最近本機關,曾有徵選考績委員,陞遷委員的新措施,且自己往臉上貼金,這可能是本網站的"惡言"起了作用.年前又舉行一次史無前例的考績委員,陞遷委員,公開投票,革新之心,拙無庸議.

       吐嘈王在同仁面前,沾沾自喜,馬不知臉長,自己往臉上貼金,這是本網站起了作用,我的直屬主管馬上說:"不是!不是!人事單位主管特別說明,是最近有公文規定要這樣作......"吐嘈王非常不以為然,直斥這些長官不讀書.以前胡亂搞是因為沒有規定?豈不越描越黑?

       當然吐嘈王沒有那麼大本事,往自己臉上貼金,也是"吐自己嘈,幽自己默"別當真!人事改革,從善如流,本是一樁好事,但有些不必要的解釋,不如不說,長官做不合規定(不合法難聽)的事,別以為一手遮天,不一定有人敢告,不一定有人會告,不一定有人願告,但一定有人知道!知錯能改,自會得到尊敬,但對已往的錯,又找理由,那就為德不卒,罔費改過了!吐嘈王,直斥這些長官不讀書,現在就證明這些長官不讀書給大家看:

        [公務人員陞遷法]是在89年5月17日總統以華總一義字第8900120390號公布,本機關於90年才有新措施,但這是司空見慣,不是捨什麼了不起的過失,問題是在[公務人員陞遷法]沒有生效之前,就無法可循?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民國76年1月14日考試院(76)考臺秘議字第0126號令,就訂定發布啦!換句話說, [公務人員陞遷法]沒有公布以前,公務人員陞遷也有辦法可循,那就是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

        好!再看[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三條:各機關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民國76年1月14日考試院(76)考臺秘議字第0122號令,訂定發布)第十七條第一項規定,設置現職人員升任甄審委員會,辦理甄審事宜.

         好!再看[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第十七條第一項:各機關依本法第十九條設置甄審委員會者,應由機關長官指定委員5至17人,以一人為主席,人事主管人員應為當然委員,委員中應有1至3人為非主管人員並得由本機關人員選舉產生之.委員及主席,任期一年,期滿得連任.

        好!再看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四條:甄審委員會應就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之資格,學歷,考試,工作成績,年資,考績,獎懲及其擬升任職務所需之專長及專門知能等項目,予以評審,評審結果,應簽報機官長官核定.機官長官並得交回更審.

        好!再看 [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第7條:各機關職務出缺時,辦理內部人員升遷,應由人事主管就本機關具有升等任用資格人員,造列清冊,並檢同有關資料,簽報本機關長官交付甄審.各機關職務出缺,遴補人選以具有該職務所列職等之任用資格者為原則,如無適當人選,得依前項規定程序,甄審同官等內較低職等人員權理.

       .....夠了!請問人事單位,民國76年[現職人員升任甄審辦法]公布以後,本機關至少本單位有沒有依照以上法規辦理陞遷?如果有,為何不能公開整個過程?如果沒有,是不是不看專業法規,所以不知道?抑是明知故犯?我寧可相信長官不看專業法規,所以把循私勾當當作理所當然,自然而然,勢在必然的權利!

      陞遷單位主管,不讀書,循私.人事承辦人,不讀書,不知道有違法之虞.人事承辦單位主管,不讀書,不懂怎麼管.請問,非行政專長的主官,怎麼會知道:大可一批,大章一蓋,就背了黑鍋?

       本網站第二大綱,誰在玩法弄權,談妨礙警方辦案一文中,吐嘈王曾毫不客氣的指出,一些長官就是不讀書,連靠它吃飯的知識都不讀,反正飯碗已捧條條,現在再一次證明給大家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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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th,Feb.9002  吐嘈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