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談我所遇的獎懲委員會

                   

             狹義組織類型,以該組織的負責人來分類,如負責人為一人者,為首長制,亦稱寡頭組織(single head organization),如負責人為多人者,為委員制,相對俗稱多頭馬車領導.

       顧名思義,以公營機構為例,院長,部長,則其領導之組織為首長制.主任委員,其領導之組織就是委員制.以國家組織而言,美國聯邦政府是首長制,有一次,林肯召集七個部長開會,一個案子,七人不支持總統意見,林肯說:"七人反對,一人贊成,贊成者勝利",因他有實權,也負成敗責任.集合部長開會,是諮詢性質.瑞士聯邦政府是委員制,所有國家決策,都由開會多數決,總統名義上為國家元首,但實權操在聯邦行政委員會.

        言歸正傳,縮小看,退輔會,農委會,....小到獎懲會,攷績會,陞遷會....其後面都冠以"委員會",難到沒有捨義意?既然是委員會,一定有數個委員,為了合議開會及會議的順利推行,就由主任委員主持會議,依據會議規則規劃議題,議程,公正維持會場秩序,進行表決等,主任委員不負責決策成敗,決策成敗由委員共同負責.

          國人文化,一方面重視倫理(說明白是服從成性),對高階的主任委員通常唯命是從,無形把責任都加到主任委員身上,遇到負責的長官,不明究理的背負了不該背負的責任.另一方面,推委亦是官場藝術,不敢負責的長官,就會自行組織類似合議的委員會,把自己的意見,叫委員會背書.其實依法有據的法定名稱,應該就可看出組織的類型,也決定負責人是誰,上述兩種違反學理情形,普遍存在公營機構機關組織中,久而久之,誤把馮京當馬涼,連最高層的行政機關,可能也分辨不出部,會的區別何在.

        就拿本機關的獎懲委員會為例 : 吐嘈王魯莽,打同事一耳光,該事送到獎懲委員會議處,獎懲委員會決議,吐嘈王記過一次,被打耳光的人,記申誡一次.據被打者及人事單位言,之所以被打的人,記申誡一次,是怕我"反彈",如我不反彈,他們就不會記被打耳光的人申誡(簡直是笑話),經被打耳光的人哀求,我豪不攷慮答應:不記被打耳光的人申誡,我不反彈.只要真相攤在陽光下,就達到我的目的,別人記過,損人不利己,我還不是小孩,這點我清楚.結果人事單位發佈:王某某誤會同仁......記過一次,......,被打的人無事.這種把事實解釋成誤會,無是非之心,不但違反我的初衷,而且違反程序正義,經詢問該主管,為何變更獎懲委員會議決議(變更記過理由,不是變更被打的人無事),該管主管居然如此回答:"獎懲委員會討論結果,不是決議,主官首長批示才算數....",我的天,人事主管居然也說出這種沒有專業常識的話,陷主官於不義,在所難免.

           獎懲委員會是法定組織,委員會決議,只提供主官意見?沒有決定性?那該改名為獎懲諮詢會議或討論會之類好了,既是委員會,多數決之後,就算主官要翻案,也要技術性全案重新來過,比如把變更理由,重新通知與會各委員,重新認可,否則開會決議被變更,委員會成員,被矇在鼓裡,不知道,那委員會成員連橡皮圖章都不如.上述案例如是主官,不諳行政法,人事主管有責任建議完成合法程序才對,難到人事主管真不懂行政常識?果真如此,豈無異陷主官於不義,即使是無心!這還算好的,萬一人事主管有心官官相護,不但把委員會的決議旁通(By pass),簽案時妙筆生花, 主官公文一多,很難鉅細俱靡,大"可"一批,然後把責任都推到"主官批了算數",太可怕了!

          

        註:本文特別不投書院長信箱,是吐嘈王對類似本機關網路BBS,網路論壇,網路信箱,這類科技玩意兒,由封建人物操作,極端不敢茍同,我不求公正對待,只求真相公諸陽光下就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