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選評審委員決議不算數 (完結篇)
西洋諺語:「Talk of the devil and he is sure to appear」,說鬼鬼到! 事過七年之後,民國95年10月,本機關人事室,好端端的來個「人事基本資料核對」,將個人基本人事資料,用信封密封,發給個人自己校對。這冥冥之中有鬼,怎麼說?聽吐嘈王說分明:
吐嘈王當初任用資格是以「技術人員任用條例」規定任用,吐嘈王資歷經考試院檢覆取得特考「甲種輪機長」資格,所以吐嘈王的專長是「機械職系」 。95年10月,當吐嘈王校對看自己的基本人事資料時,嚇然發現本人「甲種輪機長」的考試資格變成「丙種三副」,這種錯誤,明顯不是「筆誤」、「口誤」、「眼誤」、「耳誤」,因為兩者剛好一是天,一是地,吐嘈王到醫院報到時,繳的是「甲種輪機長」及格證書,現在資格變成「丙種三副」,假如說其中沒有「鬼」,各位看倌相信嗎?吐嘈王有理由推斷,有人故意將吐嘈王考試資格降等,影響吐嘈王陞遷,事實上,機關同仁對機關陞遷的不公平,走法律邊緣,司空見慣,何必多此一舉,做這明顯「違法」的事?人事資料是列「機密」,非依法一般人無法調閱,偷偷把吐嘈王考試資格變更,吐嘈王 便永遠吃虧而且不知道,是誰有能力改呢?又為了什麼動機呢?吐嘈王不願誤導各位看倌判斷,其實吐嘈王自己也想不通,請大家去推測!
吐嘈王突發奇想,死馬當活馬醫,寄一封「申訴書」到「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請求調查這件「考試資格」被變更事,順便也請求7年前「吐嘈王伸手打口出穢語的同仁」變成「誤會」的疑案,重新調查!「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將原案退回,請吐嘈王向原機關申訴,如不服,始可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再申訴。吐嘈王照辦,其實這是多此一舉,那個機關會對自己錯誤決定認錯?那是有損威信的!好玩的是,機關現在承辦人,對多年以前的「鬼把戲」,一竅不通,無從查起。官腔官調 ,掩飾以前同仁的錯,反而自暴其短,幫了吐嘈王一個大忙!
機關現承辦人對吐嘈王的申訴回答如下:有關考試資格變動 ,問題出在1999年 「電腦轉檔」錯誤 ,已過法定救濟時效,其次理由:「甲種輪機長 」資格證書,不適用於「機械職系」陞遷時的計分,所以「電腦轉檔」發生錯誤,甲種輪機長」資格變成「丙種三副」,實際上不影響吐嘈王 陞遷。至於「吐嘈王伸手打口出穢語的同仁」變成「誤會」案,也是2000年發生的,獎懲令發佈迄今,已過法定救濟時效,其次理由:該裁決係院長批示:「王文同打人,記過一次」,把責任推給前任院長。
見「鬼」了!吐嘈王只申訴考試資格為何變動?沒有問是否陰謀使吐嘈王不能公平陞遷?為何倒果為因,說明吐嘈王十年沒陞與該「電腦轉檔」錯誤無關,各位看官,相信嗎?因為如此, 「電腦轉檔」錯誤勿須追究?怪不得本機關有些同仁,學歷與考試資格全與職系無關的,也能陞官,只要會聽話,順者昌,逆者亡,不是嗎 ?至於學經歷與考試資格,全部無關係?!吐嘈王相信!歷年來都這樣,沒人管嘛!
「另一個鬼」更好笑 !本來獎懲令發佈 ,三個月吐嘈王沒有上訴 ,就視同放棄抗告權。但當時吐嘈王有抗告,只是人事主任把責任很狡猾的推說是「前院長的裁定」。吐嘈王又無權調閱簽案,只有讓「沉冤」交給鬼!反正「法律是在有權人手上」。 但這次申訴 ,現承辦人也官腔官調,說這是前院長的裁定,但百密一疏,把前院長的批示:「王文同動手打人,應以記過。」一起白紙黑字,告訴本人,這就對了!請問:「於辦公場所,與同仁業務上之爭論,誤會對方辱罵其母」是院長批示的嗎? 不是嘛!那奬懲令的懲罰理由:「於辦公場所,與同仁業務上之爭論,誤會對方辱罵其母、、、、」從何而來? 當年吐嘈王所不知道變造或偽造文書的「黑箱作業」,終於不打自招。有了新事証。吐嘈王才提申訴,人事室怎麼能說:依行政程序法,公法發佈五年,就超過救濟時效?該人令在民事訴訟上吐嘈王可受時效 五年限制,但吐嘈王告訴人事室:「變造或偽造文書」是刑事案件,法律有效追述是20年。吐嘈王退休還可以追真相。
話再回頭,這位被吐嘈王賞耳光的同仁,現在已是二級主管,還是本機關「人事評審委員會」的後補委員,怎麼當上的?這已不重要,但還是奉勸這位同仁:有朝一日,當上正式「人事評審委員會」,頭上三尺有神明 ,要積積陰德。不要依附權勢,搞「旁門左道」,不要以為:神不知,鬼不覺!其實「不是不報,時辰未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