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告檢察官,史上頭一招
新聞報導馬英九,因檢察官侯寬仁,作不實筆錄,讓他蒙受不白之冤,所以才會決定透過提告來推動司法改革。吐嘈王持平論:「站在司法改革立場,馬英九告官有理,至於讓是否讓他蒙受不白之冤?暫且不談了!(吐嘈王另有蛙見,改天發表)
檢查官執法玩法,被管理者,人權豪無保障,司法早在馬英九當法務部長時就該改革,等到現在,馬英九自己被修理,才想到要改革,遲來的覺悟,比不知不覺好多了!
檢察官控告被告,筆錄與問答錄音帶不一樣,而且「意義相反」,錄音帶、紀錄證據具在,侯寬仁連「瞎掰」都免了!陳堂供證
「陳堂供證,有誰敢造假?」
「就是有!」
「是誰?」
「是以公正出名的檢察官侯寬仁!」
「他偽造變造文書控訴誰?」
「控訴有法學素養、政治名人、有錢請的起大律師的馬英九!」
各位看官,如是你我,被執法著唬、騙、坑,有機會翻盤嗎?侯寬仁當檢察官,用此法公訴人,就只有整馬英九這一次!?你信嗎?其他檢察官都比侯寬仁優秀?不會幹這狗屁倒灶的事?你信嗎?我吐嘈王就不信!除非檢察官「不是人!」。
刑法第15章偽造文書、印、文罪,211條、213條可是7年以下重罪,檢察官常拿這「伺候人」,自己怎會不知道?習慣「吃定老百性」罷了!夜路走多了!這次碰到鬼,踢到鐵板了!
馬英久如是認為自己被侯寬仁污陷,蒙受不白之冤,因報復而提控告,吐嘈王認為,以總統候選人身份,高度不夠!但透過提告來推動司法改革,為以前被坑的人,吐一口氣,為將來立法:、「口供錄音帶,應攷備,雙方各持一份」,這可是「遲來的天上聖母娘娘」!
04th Jan.2007 本文刊載於http://city.udn.com/57039/2625815?tpno=0&cate_n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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