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關係法原文:
SECTION. 1 …………
SECTION. 2.
SECTION. 3.
SECTION. 4…….
美「台灣關係法」中文:
第一條(略):
第二條:
A.(略)
B.美國的政策如下:
1. (略)
2. (略)
3. (略)
4. (略)
5. 提供防禦性武器給臺灣人民;
6. (略)
C. (略)
第三條:
A. 為了推行本法第二條所明訂的政策,美國將使臺灣能夠獲得數量足以使其維持足夠的自衛能力的防衛物資及技術服務;
B. 美國總統和國會將依據他們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遵照法定程序,來決定提供上述防衛物資及服務的種類及數量。對臺灣防衛需要的判斷應包括美國軍事當局向總統及國會提供建議時的檢討報告。
C. (略)
(以下略)
從「台灣關係法」條文,看美國軍售台灣態度:
美軍售台灣是依據美國國內法-「台灣關係法」之規定,所以吐嘈王把「台灣關係法」有關軍售的相關條文,只有3項(目條款),中英對照,來看,中文的翻譯是從官方網站,「美國在台協會網站」下載的。:
1、很清楚「台灣關係法」所規定美國交防衛武器給台灣所用的字眼是「to provide」「make available to….」「determine」,美國自己的翻譯是「提供」、「美國將使….能夠獲得」、「決定提供」。
2、上述美國交防衛武器給台灣所用的字眼,沒有「買(BUY)」或「賣(SALE)」或相關字眼。
可是目前美方現象是:
1、武器的提交方式是「買賣」、規格數量由美方定,交貨時間由美國定。
2、台灣外交政策,不合乎美國利益時,常用停售某種武器(比如扁推動扁入聯,美就說停受神盾級軍艦給我國)為要脅。
3、外交官為美軍火商遊說,向中華民國政府施壓,催中華民國政府在美方條件下,速下訂單。
4、扁政府使兩岸關係緊張時,AIT台北辦事處處長楊甦隸說「台灣關係法不是一張空白支票」,猶言在耳。
5、「台灣關係法」是美國的國內法,美國是個「法治」國家,美國人(包括總統、外交官、軍火商)是否守法,我們管不著。但從「美國人」的行為來看,我們看到的是「張飛賣豆腐」,人硬貨爛。
我國政府現象:
1、 我國軍事採購沒有特別法,只有依據「政府採購法第22條」(搞不清那款那項那目)的「限制性採購」。
2、依據我國「政府採購法」,既然採「限制性採購」。購標的的項目、規格、數量當然由我方(買方)定。交貨方式,交貨地點,交貨日期、交易金額雙方協議。
3、我方採購人員甚至政府,是否「守法」,大家心理有數!吐嘈王沒證據,不敢亂講,因為陳長文律師是國防部軍事採購團的法律顧問。得罪不起!
我只問現在或將來的政府,軍售能達到的目的是:
1、恐怖制衡?那價太高。
2、軍力平衡?那以後的價格越來越高,而且是無底洞。
3、買個心安?那就近向老共買,一折起跳!
臺灣經濟最好的李登輝時期(蔣經國打下的基礎),就是國防武器自力發展的最好時期,軍購戰略思考短視,尹清風命案還是沒有得到教訓。現在政府雖債台高築,但從頭開始,20年計劃,後代子孫還是可享受國防安全,否則會像綠色執政20年(吐嘈王年鑑,綠色執政,從李登輝起算),國防會一事無成,十個李熬,擋的了一時,也擋不了一世。
2006年06月寫 2008年元月 修改後上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