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20之後,檢查總長陳聰明終於鬆口說:「特別費案,應『從寬解釋』。」

 

法律這玩意兒,從寬解釋、從嚴解釋,一向是隨政治動物及法律人的「自由心證」在玩,大家心知肚明,只是心照不宣罷了。我的媽呀!全國高層檢察首長,居然公開「玩」起來! 大辣辣的命令檢察官,對特別費案,「從寬解釋」。

 

同一特別費案,南北判決不同調,同一北部,國民黨、民進黨判法不同調,同一民進黨,呂秀蓮、游錫堃、蘇貞昌、謝長庭命運不同調,滑天下之大稽的,莫國於同是司院系統判同一個馬英九,高等法院與最高法院看法也不同調。輿論早就呼籲請檢查總長陳聰明做出「統一解釋」,可是陳聰明「老神在在」,不理就是不理! 台灣司法從根爛起,就看馬上怎「救」

 

520之後,怎麼突然「認真起來作事」?人家叫你「統一解釋」,你怎麼來個「從寬解釋」,到底搞什麼鬼?或是還沒「醉醒」?

 

行政院自知行之有年的「行政命令」,是國民黨執政時期睜一眼閉一眼「本來不惡的法變成的惡法」(如果一開始就嚴格解釋,嚴格執行,也不會搞到20年後,所有首長人人自,要不然為何馬英九特別費案一審尚未宣判,就在951229日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公佈,修改行政命令:

 

特別費之支用,應依「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取得收據、統一發票或相關書據。其因特殊情形,不能取得者,應由經手人開具支出證明單,書明不能取得原因,並經支用人(即首長、副首長等人員)核(簽)章後,據以請款。

 

之前之支領新定是:

應檢具原始憑證列報,倘有一部份機要費用,確實無法取得原始憑證時,得依首長(副首長領具列報,但此項領據列報數額,最高以特別費半數為限。

 

依吐嘈王看,原來行政命令根本沒有錯,是政治動物及法律人自己以前在「玩自由心證」的把戲(藍綠都一樣,對所有首長從寬解釋,大家也相安無事20年,突然因「國務機要費」轉移焦點,侯寬仁對馬英九從嚴解釋,才搞的雞飛狗跳),陳水扁眼看自己照著藍的把戲玩(李登輝也是把國務機當成「特別費」料理),玩出問題,就把「特別費」拖下水,打破一缸子飯,大家都別吃(的心態)!陳水扁執政8年,唯一政績,就是掀開「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的黑洞,這一點,吐嘈王要為陳水扁說句公道話:「陳水扁,頒個勳章給自己唄!」。

 

行政院自動「修法」(行政命令),為何「做賊心虛」?為何在「特別費」還在紛紛擾擾之際尚未塵埃落定,就悄悄有「修法」(行政命令)的動作?很顯然,原「法」(行政命令),有誤導誘人入罪之嫌!或者說,以前睜一眼閉一眼「混」,又不好承認,現在用修改命令來掩飾以前的「玩法」。

 

依據「中央法規標準法」第18條:

(從新從優原則)各機關受理人民聲請許可案件適用法規時,除依其性質應適用行為時之法規外,如在處理程序終結前,據以准許之法規有變更者,適用新法規。但舊法規有利於當事人而新法規未廢除或禁止所聲請之事項者,適用舊法規。

 

用 新法判處前一干首長人等,顯然不利當事人,依上法條,從優原則,當然引用舊法,但舊法有誘導入罪之事實(要不然為何改?)或以前政府執行命令不力,使99%之首長,陷入「不拿白不拿」的陷阱,是事實。面對需花費龐大社會資源,處理政府行政命令有瑕疵或昨非今是所造成的「首長共業」(吐嘈王堅決反對用「歷史共業」一詞,這是蘇貞昌自己當行政院長,「律師性格」的職業方式,用「文字遊戲」遮蓋了「人性的醜漏」,不敢面對「恥」,就會再「無恥」,褻瀆「歷史」兩字,「歷史」就會重演),新政府可以,而且唯有用「政治手段」,快刀斬亂麻!「特赦『特別費』被告」(現列之被告,趕快走完法律程序),建立案例後,藍綠歷任首長及檢察官對以後的「特別費」案,就不必為『特別費』恍恍不可終日。 至於被污的錢,納稅人認賠,如果老百姓認為,特別費貪污者,一定要和「國務機要費」案一樣,全要辦到底,檢察官陳瑞仁說的一點沒錯:「會血流成河」。不但被A的錢追不回,還要賠上更多社會成本

 

但「國務機要費」不要想做「黃魚」搭順風車,呂秀蓮姑奶奶說的好:「『國務機要費』要辦就大家一起辦,不要只辦陳水扁!」。吐嘈王舉雙手加踢雙腳贊成!因為從馬英久「特別費案」一審判決書中,例舉「國務機要費」說明時,很清楚提到,「自行非法決定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料理』,原起自李登輝」。當初台灣之子陳水扁該告的是「台灣之父李登輝才是」,不是嗎?怎麼「告錯人?」,這是「李登輝與陳水扁」你們父子倆的事,可不能又說是「歷史共業」喔?!

 

最後勸呂秀蓮姑奶奶,您的特別費案,安啦!沒事的!包在我吐嘈王身上!誰敢捅這馬蜂窩

27th May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