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註銷 國務機要費的「絕對機密」,姍姍來遲,綠營的人說是這政治破害,陳水扁說這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法。吐嘈王懷疑台大法律系李鴻禧教授,是怎麼教出這樣的高材生,情緒批評,無益增長知識,我們就拿著「國家機密保護法」,對照討論,歡迎台大法律系李鴻禧教授的徒子徒孫,批評指教:
國家機密保護法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評論:開宗明義「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目的是「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不是「確保陳水扁及其家人安全及利益」.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列為「絕對機密」,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一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評論:陳水扁所稱「國家機密」是「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嗎?是莫名其妙的發票。陳水扁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 第三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評論:國務機要費檔案外洩,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嗎?不是嘛!那陳水扁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第項。
第五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評論:國家機密不可擴大解釋陳水扁無限上綱,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評論:陳水扁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為隱瞞違法、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之不名譽行為、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
第六條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第八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 第九條 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 第十條 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 評論:陳水扁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是總統府,故馬總統依本法第十條,有權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因為陳水扁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明顯危害納稅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第十一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第廿五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評論:馬總統初始就是引用本條款項,授權檢察機關運用國務機要費檔案,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情況下可以閱卷,檢察機關也不是省油的燈,雖然陳水扁的「絕對機密」已知道是一些見不得人的發票,但陳水扁夾帶一些真「絕對機密」混入其中也説不定,與其到時背「洩密」之名,不如把這燙手山芋,丟回總統府。 馬政府民調直直落,興利除弊一事無成,只好再拿出這案子,想出「註銷」的點子,救民調,就算這不是事實,頭腦清楚的人也不會相信,所以馬總統,做對的事,雖然姍姍來遲,也不要急於猶抱琵琶,正好證明一件事: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否則馬不會「註銷國務機要費檔案為國家機密」,一方面在除弊方面交出一點成績,一方面也可使民意支持升高,不是嗎?至於是不是政治動做?說是也是!說不是也是!說不是也不是!說是也不是!反正沒意義。
評論: 國務機要費是否要起訴陳水扁檢察官看著辦,吐嘈王現在告陳水扁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如上述,檢察官要具體育求刑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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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晚電子媒體報導,陳水扁針對「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絕對機密」在偵查庭的說詞是:「國務機要費」檔案裡發票,是把領出來的錢,用在「不可告人」的「密秘」外交,這些「密秘」,帶入棺材也不能說。換句話說,「國務機要費」檔案裡莫名其妙的發票,表面上不是國家機密,但背著關係國家非常重大的利益,而且是不可告人的比「絕對機密」還要高一等的國家機密。再換句話說,國家機密除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所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外,還要增加最高一級「不可告人之密」。這類「不可告人之密」,不能見諸文字,所以可以用無關的發票,來像徵?由總統自說自話就算數?原來台大法律系訓練出的高材生,還會發明「無字天書」的「不可告人之密」?!先修「國家機密保護法」再說,否則「國家機密保護法」沒有這一條,陳水扁!您說是也不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