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英九註銷  國務機要費的「絕對機密」,姍姍來遲,綠營的人說是這政治破害,陳水扁說這是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法。吐嘈王懷疑台大法律系李鴻禧教授,是怎麼教出這樣的高材生,情緒批評,無益增長知識,我們就拿著「國家機密保護法」,對照討論,歡迎台大法律系李鴻禧教授的徒子徒孫,批評指教:

 

                                                                     國家機密保護法                         

九十二年一月十四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特制定本法

評論:開宗明義「國家機密保護法」之目的是「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不是「確保陳水扁及其家人安全及利益」.陳水扁將國務機要費列為「絕對機密」,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一條。

第二條 本法所稱國家機密,指為確保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對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經依本法核定機密等級者。

評論:陳水扁所稱「國家機密」是「國家安全或利益而有保密之必要」嗎?是莫名其妙的發票。陳水扁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二條。

第三條 本法所稱機關,指中央與地方各級機關及其所屬機構暨依法令或受委託辦理公務之民間團體或個人。

第四條 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評論:國務機要費檔案外洩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嗎?不是嘛!那陳水扁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第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第五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

評論:國家機密不可擴大解釋陳水扁無限上綱,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一項」之規定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
二、為限制或妨礙事業之公平競爭。
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構)之不名譽行為
四、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

評論:陳水扁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為隱瞞違法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之不名譽行為為拒絕或遲延提供應公開之政府資訊,明顯觸犯「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之規定。

 

第六條 各機關之人員於其職掌或業務範圍內,有應屬國家機密之事項時,應按其機密程度擬訂等級,先行採取保密措施,並即報請核定;有核定權責人員應於接獲報請後三十日內核定之。


第二章  國家機密之核定與變更

第七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如下:
一、絕對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總統、行政院院長或經其授權之部會級首長。
(二)戰時,編階中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二、極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立法院、司法院、考試院及監察院院長。
(三)國家安全會議秘書長、國家安全局局長。
(四)國防部部長、外交部部長、行政院大陸委員會主任委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五)戰時,編階少將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三、機密由下列人員親自核定:
(一)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前項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其職務代理人代行核定之。

第八條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注意其相關之準備文件、草稿等資料有無一併核定之必要。

第九條 國家機密事項涉及其他機關業務者,於核定前應會商該其他機關。

第十條 國家機密等級核定後,原核定機關或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得依職權或依申請,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解除機密或變更其等級,並通知有關機關。
個人或團體依前項規定申請者,以其所爭取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因國家機密之核定而受損害或有損害之虞為限
依第一項規定申請而被駁回者,得依法提起行政救濟。

評論陳水扁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原核定機關是總統府,故馬總統依本法第十條,有權就實際狀況適時註銷,因為陳水扁把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國家機密」,明顯危害納稅人之權利及法律上利益

第十一條 核定國家機密等級時,應併予核定其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
前項保密期限之核定,於絕對機密,不得逾三十年;於極機密,不得逾二十年;於機密,不得逾十年。其期限自核定之日起算。
國家機密依前條變更機密等級者,其保密期限仍自原核定日起算。
國家機密核定解除機密之條件而未核定保密期限者,其解除機密之條件逾第二項最長期限未成就時,視為於期限屆滿時已成就。
保密期限或解除機密之條件有延長或變更之必要時,應由原核定機關報請其上級機關有核定權責人員為之。延長之期限不得逾原核定期限,並以二次為限。國家機密至遲應於三十年內開放應用,其有特殊情形者,得經立法院同意延長其開放應用期限。
前項之延長或變更,應通知有關機關。

第十二條 涉及國家安全情報來源或管道之國家機密,應永久保密,不適用前條及檔案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
     
  前項國家機密之核定權責,依第七條之規定。


第三章  國家機密之維護

第廿五條 法院、檢察機關受理之案件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之。
法官、檢察官於辦理前項案件時 ,如認對質或詰問有洩漏國家機密之虞者,得依職權或聲請拒絕或限制之(其他略)

評論馬總統初始就是引用本條款項,授權檢察機關運用國務機要費檔案涉及國家機密時,其程序不公開情況下可以閱卷,檢察機關也不是省油的燈雖然陳水扁的「絕對機密」已知道是一些見不得人的發票,但陳水扁夾帶一些真「絕對機密」混入其中也説不定,與其到時背「洩密」之名,不如把這燙手山芋丟回總統府。

馬政府民調直直落,興利除弊一事無成只好再拿出這案子想出「註銷」的點子,救民調,就算這不是事實,頭腦清楚的人也不會相信,所以馬總統做對的事雖然姍姍來遲也不要急於猶抱琵琶,正好證明一件事人民的眼睛是雪亮的,否則馬不會「註銷國務機要費檔案為國家機密」,一方面在除弊方面交出一點成績,一方面也可使民意支持升高,不是嗎?至於是不是政治動做?說是也是!說不是也是!說不是也不是!說是也不是!反正沒
第四章  國家機密之解除()


第五章  罰則()

評論: 國務機要費是否要起訴陳水扁檢察官看著辦,吐嘈王現在告陳水扁違反「國家機密保護法」,如上述,檢察官要具體育求刑ㄜ!


第六章  附則()

 

今晚電子媒體報導,陳水扁針對「國務機要費」檔案列為「絕對機密」在偵查庭的說詞是「國務機要費」檔案裡發票,是把領出來的錢,用在「不可告人」的「密秘」外交,這些「密秘」,帶入棺材也不能說換句話說,「國務機要費」檔案裡莫名其妙的發票,表面上不是國家機密,但背著關係國家非常重大的利益,而且是不可告人的比「絕對機密」還要高一等的國家機密。再換句話說,國家機密除了「國家機密保護法」第四條所規定,國家機密等級區分為「機密,極機密,絕對機密」外,還要增加最高一級「不可告人之密」。這類「不可告人之密」,不能見諸文字,所以可以用無關的發票,來像徵?由總統自說自話就算數?原來台大法律系訓練出的高材生,還會發明「無字天書」的「不可告人之密」?!先修「國家機密保護法」再說,否則「國家機密保護法」沒有這一條,陳水扁!您說是也不是?

          

                                        12nd  .AGU.. 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