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210條到217有關「偽造文書印文罪」,都有一「必要條件」,那就是「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黃琪案子見光後,有不少人,對媒體放話,受到這孩子的招搖撞騙,但沒有一個循法律途徑,正式指控這孩子「偽造文書」!無人提出正式指控,也就是無證據顯示有「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的情事發生,警察聽到大騙子說那小孩是「小騙子」,他就是「小騙子」?那「小騙子」也說那大人(物)是「大騙子」, 那大人(物)肯定就是「大騙子」?!警察怎麼不去抓大人(物)?我們都是在騙的空間與時間出生、長大、成熟、世故、老死不是嗎?請問大人(物),這世界少了騙子! 大人(物)怎麼寄生?!為何大人(物)自己都不信的、聽不懂的、虛偽的話,「希望相隨、有夢最美!」,而孩子的夢、希望就成了「謊言」?

 

只是一個荒謬的小孩,生在荒謬時間,處在荒謬空間,對一個荒謬的大人物,玩個荒謬的塔羅牌遊戲,然後沾沾自喜,把這荒謬的鬧劇透露給荒謬的名嘴,這荒謬的名嘴如獲致寶,透露給荒謬的媒體,媒體當然唯恐天下不亂,喧嚷的更荒謬,向來只騙人的大人(物),一看大勢不妙,本來就亂了手腳,這下更是神智不清,居然還沒用刑就招了:「阿扁臭了嗎?阿扁臭了嗎?這次阿扁真的臭了!」。

 

居然敢騙大騙子?!荒謬的警察大夢初醒,火速拿下小孩,找個荒謬的「偽造文書」罪,交給荒謬的法曹,法曹荒謬的判:「責付」(給舅舅帶回),小孩的爸爸(不知是否荒謬)過世,荒謬的媽媽不見人影,小孩的舅舅更荒謬,對著媒體:「為何不關起來?不要托孤給我!」,既來之何不安之?舅甥兩人一出法庭,分道揚鑣,一切回到荒謬的原點,所有疑惑開始再循環?

 

如吐嘈王是那孩子,耍完大人(物),就別吭氣。

如吐嘈王是那大人(物)!裝也要裝:「我像會被騙嗎?」

如吐嘈王是媒體,會強力放送:「羞羞所有大人(物),憑什麼教小孩『誠實』?」

如吐嘈王是警察,繼續睡覺,天下本太平,那來騙子?

如吐嘈王是那孩子的媽,會出面向社會大眾道歉!

如吐嘈王是那孩子的爸,會活起來抱這孩子痛哭!

如吐嘈王是那孩子的舅舅,既然不願管這孩子,幹嘛出面!

如果吐嘈王是法官,會這樣判:

傳那大人(物)作證,看到的到底是文書或情資?

否則那孩子,無罪,當庭釋放!

責成警察快把這孩子的媽找出,將功贖罪!贖欺侮小孩孩權的罪!

為人母的如再不管收這孩子,飭令檢察官起訴這娘「遺棄罪」!

那孩子的爹,如果還活著,判他個免死,好好教養這孩子!

檢警調沒事別惹事,不准擾我法官清夢,否則判檢警調「妨礙法官清夢罪」(研議中)!

退庭!

、、、、、、威、、、武、、、、、、

27th .Oct.2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