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總統陳水扁貪污,引發了一個「速將財產不明罪,訴諸法律」的訴求,吐嘈王絕對贊成這個訴求,因為「聊勝於無」,但吐嘈王強烈提醒百姓:「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道法」能降服「魔鬼」,一部刑法就夠。否則發明「道法」越多,「魔鬼」的「抗法性」越強,就好比「抗生素」的發明,並沒有消滅病毒,反使更具有「抗藥性」的病毒產生。

號稱世界獨一無二的「五權憲法」,多出「監察」、「考試」兩權,其源就是:「對人性的不信任」,孫中山認為,行政權下的「行政司法權」,會官官相護,會不辦或不敢辦大官員,才有「監察院」的發明,他們是專門糾舉彈核所謂「大官」的。孫中山又認為:避免行政權下所任用的「公僕」會任用私人,所以設了一道關卡,叫「考試院」,替「公僕」的素質把關,請問,民國成立快百年,「監察」、「考試」發輝多少效用?白疵通通不知道:「監察院、考試院發揮什麼作用!」,除了白疵以外,都知道:「他們沒有發揮作用!」

中國歷史專制時代的「監察」、「考試」兩制度的由來,只是「分工」,而不是對「人性不信任的制衡」,近代民主國家的「三權分立」,才是「平衡國家權力運作的機器」。孫中山先生「蛋生雞、雞生蛋」的「哲學」沒修好,他既然承認「三權分立」不能堵絕對「人性的不信任」,那他就應知道問題出在「人性」,既然問題出在人性,從「制度」下手,豈不矛盾? 

假設行政權下的檢察權,「個個都是包青天」,一部「刑法」,一個隸屬行政管轄的檢察權(法務部下的調查局、各級檢查署)就夠了,何需另立「監察院」?「319」案發生後,監察院無監察委員(陳水扁提名監察委員,沒有被立法院通過,索性不提了,這是證據確鑿的「違憲」,當時在野的國民黨是「死黨」,連玩「釋憲」都不會),發現「總統胡搞」,「沒人管」,於是「發明」特偵組,由檢察總長指揮,而且修改行政院組織法,最高法院檢察署的檢察總長,由總統任命,改為「由總統提名、立法院同意後任命。」專門偵辦「高級公僕」違法,實施到現在,除了「偵辦中不宜對外說明」那個人頭外,大家看到的是什麼?

當時吐嘈王就說,這是個大謊言,結果不幸言中,接二連三的問題發生,是「醜惡的人性」在做祟,去改制度只是突顯「執法」面對「無賴」的軟弱(甚至被懷疑「是共犯結構」),只好借用修法來緩兵,使百姓的憂慮與憤怒得以疏解釋,但沒有解決「醜惡的人性」問題。也就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遲早會發生。

記得李登輝任總統時期,所「發明」的「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嗎?當時此法被稱是「陽光法案」就是要防止大官貪污,既然千辛萬苦通過該法,為何沒有「公職人員(或所有人)有舉證財產來源責任,否則有罪推論」這一條?就是行政、立法兩造,預留轉環空間,呼嚨百姓,不是嗎?再請問,「它」約束了「李登輝」的貪污(陳水扁說的)嗎?陳水扁幾度違反「公務人員財產申報法」已被證實,又怎樣?他防止了「陳水扁『疑似』貪污」嗎?所以與其問馬英九要「公務人員財產不明罪」,不如馬上給陳水扁公平的審判比較現實些。如法律真是正義的防線,我們疊床架屋的防線已成麻瘋窩了,還不能防止高官貪污,那再多一張紙,多一條線,有差別嗎?還是我們被騙的還不夠?

台灣有個有「律師性格」的「無賴前總統」,已是國際大醜聞了,一大堆受納稅人供養的人,包括有「模範生性格」(吐嘈王小學時老是被舉為模範生,現生說法,老師同學之所以會推舉我當模範生,是因為我自己乖,並不是因為我帶頭使同學乖,其實是我懦弱,對老師的話,不論是非,全盤接受)的馬英九在內,對一「無賴漢」,「束手無策」,更是國際大笑話!如果這時候,老百姓還以為「財產不明罪」能篤絕「貪污」,還不認清「官商貪得無厭」的人性弱點 ,統治者永遠站在被統治著對面的事實,那台灣人民的「愚昧」,也是國際奇觀了!

「犯罪」,是「制度不全」?還是「人性醜陋」?這是哲學問題;但陳水扁一家人的行為,能躲避「法律」的公平審判,絕對是「道高一尺,魔高一丈」的「人性醜陋」面,而非「法律不週全」,我們可以期待「財產不明罪」立法,但不可以期待從此篤絕「官商勾結、人性醜陋的歷史宿命。

      10th Mar.20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