馬克司說「法律是無產階級的雅片煙」,其來有自。法律最早的發明,是「有權有勢的人所創,其動機是其財產權力受到威脅,其目的是懲罰挑戰其財產權力的人。」結果無產階級「守法變成一種習慣」,反之,有權有勢的人,只需懂執法,無需擔心違法,因法律的獵物,是無產階級。

所以法律的血液,充滿對「威權」挑戰的敵視,後來怎麼演變成也對「無產階級權力及財產」的保護,吐嘈王也很奇怪!因為無產階級沒有權力,沒有財產,何需保護?一直到近代民主,法律才被改造成,看守國家的權力及財產,不但防止無產階級盜取國家財產,也防止有權有勢的人盜竊國家財產及侵犯無產階級人權,但代表國家執行這種公權的,還是由「有權有勢的人」來執行,球員兼裁判的現象,如何使人信服?

類似「法律都難自圓其說」的現像:

一、                吐嘈王的「甲種輪機長」資歷,被本機關人事室「篡改」成「丙種三副」,本人在職,22年,僅陞一級。本機關人事室辯稱:「係電腦轉檔錯誤、與陞遷無關。」,本人乃向考試院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申訴,該回的回答是:「『甲種輪機長』的資歷變成『丙種三副』並無法證 明造成 台端損失,所以申訴不合法。」,是否造成我的損失,是要「委員大人做主」不是嗎?

二、                馬英九台北市長任內的「特別費案」,受牽連者「余文」, 46 假釋,看了這則新聞,吐嘈王,為之鼻酸!請問法官大人,你證明余文的行為「為自己獲得好處」?或者造成國家損失?如果答案是否定的,余文沒有犯罪動機,按照上例邏輯,余文行為不構成犯法。如果答案是肯定的,那余文拿了什麼好處?或什麼人拿了好處?拿了好處的人犯法!不是嗎!

顯然,執法的人在玩弄文字遊戲,他們要用整人,就用「行為論」羅織人罪,他們要官官相護,就用「結果論」,掩護「共『層』結構」。

再舉一例:

一、        郭冠英的「高級外省人」說,吐嘈王認為「極端不妥」,縱使90%「高貴的本省人」,也人為該「低級外省人」言論低級,但該言論還是「可受公評」,有人反對嗎?三年前,郭冠英代表示其個人、在私人部落格的「 雖低級但受法律保護的」言論,會導致其被免職?國民黨政府真那麼有正義感嗎?

二、        余天的「馬英九全家人持有綠卡」說,馬英九告他違反選罷法-「企圖使人不當選」,余天自己都認為是「誣衊之言」,所以本要和馬英九庭外和解的,後來法官提醒,一但成立,他立委職可能不保,嚇壞他了!結果法院確以余天言論「可受公評」,判他無罪。馬英九是否上訴?對總統高度而言,那是小事,但對淹淹一息的司法而言,那是中華民國司法急救 的黃金時刻。但馬英九對余天的「高級言論」被判有罪無罪,顯然和聽他的歌一樣,興趣缺缺。

上兩判處雖一為行政判決,一為司法判決,但在「無產無權」階級而言,「可受公評」,真是大學問:何者「可受公評」?何者「不可受公評」?何時「可受公評」?何時「不可受公評」?

為什麼有解釋權的裁判,都是一邊和我們打球,一邊拿著哨子吹我們?吐嘈王很不客氣批評過:「中華民國司法從來沒有獨立過」,歷屆總統命令法律為其服務,是因為他們不是學者,就算是學者,學的也非「法律」,好容易盼到兩個「學法」的總統,待其拯救中華民國司法,結果,走了一個使人失望,又來一個使人絕望?

                                    20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