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學的邏輯雖是嚴密,但也不該違反所有人都通達的常理,所以法律,一方面以其解釋符合邏輯為傲,一方面又因為解釋得過於有邏輯,而偏好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

第二波起訴陳水扁,全國人屏息以待,結果令人噴飯,涕笑不得。二次金改,特偵組追加起訴內容僅二:(一)陳敏薰行賄部份:陳水扁犯不違背職務受賄罪。(二)辜仲諒行賄部份:陳水扁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及未經許可接受獻金罪。以上兩案陳敏薰、辜仲諒不起訴。

受賄就是受賄,還戴個「不違背職務」的帽子,是幹什麼?圖利罪就是圖利罪,還戴個「非主管監督事務」的帽子,是幹什麼?「接受政治獻金就是接受政治獻金」,還戴個「未經許可」的帽子,是幹什麼?這就是法律「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所有法律都和武俠小說的百毒一樣,一旦中了毒,一定都有解藥,犯罪的解藥,就在「執法之徒」的手中,要不要給犯罪者解藥,那要看誰犯罪!

陳敏薰送(區區?)一千萬給扁家,陳敏薰在偵查庭時曾認「行賄」,以換取「不被收押」!但是在對質時,陳敏薰翻供,指那一千萬是「政治獻金」,與101董座沒有關係。這前後連續劇,根本是套招演「捉放曹」的戲。特偵組開偵查庭時,陳敏薰如不曾認「行賄」,就有串供之虞,就會被收押,細皮嫩肉的陳敏薰,檢察官捨得嗎?於是特偵組就自編自導自演這戲碼。

特偵組追加起訴的理由,其意思是,101非國營事業入他鍋,中鋼、開發、復華、兆豐、中華郵政、中華電信、台糖、台肥、台鹽、台灣煙酒公司、台船、合作金庫、台化、高鐵、華航、陽明航、、、全是上市民營公司,但這些民營公司,都是政府用納稅人的錢養(投資)的,養了一堆「造糞機」,造出來的糞,活了多少蛆!?陳水扁管不著,雖然陳水扁收了陳敏薰的錢,這就叫「不違背職務受賄罪」,陳水扁犯了貪污治罪條例第五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利用職務上之機會,榨取財物,處七年以上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六千萬以下之罰金)

如此一來,特偵組主動為陳水扁避開了較重的罪-貪污治罪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罪(藉勢或藉端,勒索、勒徵、強佔或強募財物者,處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罰金新台幣一億元以下之罰金)特偵組當初把陳敏薰列為被告,「完成了階段性任務」,特偵組打自己左耳光,放陳敏薰不起訴處份。(當初吐嘈王為文,還看不懂為何把陳敏薰列被告,既不收押,又不交保,原來劇本早編好。)

另一特偵組追加起訴的理由,其意思是,辜仲諒送扁家數億元,「是不樂之捐」,在偵查庭時,也坦誠為插旗兆豐金,行賄扁珍。(否則他早被收押禁見,像這樣相貌堂堂又是富可敵國的「公子哥」,是多少「guy」的性幻想對象,特偵組敢押他嗎?),特偵組體恤的認為,二次金改業管機關是是財政部,非總統,所以扁珍收錢,是「未經許可接受獻金,是非主管監督事務圖利罪」,也就是貪污治罪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四款之罪(對於非常主管或監督之事務,利用職權機會或身份,圖私人不法利益者,處五上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三千萬以下之罰金。)

與上述陳敏薰一樣,特偵組又再度貼心的、主動的、為陳水扁避開了貪污治罪條第四條「藉勢或藉端」可判無期徒刑的重罪。原也列被告的辜大少,「也完成階段幸性任務」,特偵組再打了自己右耳光,以辜仲諒是受害者為由,不起訴。去年年底,辜大少從日本「返國述質」,在特偵組喝完咖啡,列為被告,還可以「報備出國」,這是台灣人權劃時代的、可傲視世界的紀錄。當初孤陋寡聞的吐嘈王,還為文批評,現在回才恍然大悟,原來這也是套好招特偵組自編自導自演的猴戲。

吐嘈王並不認為非得用重罪起訴陳水扁、陳敏薰、辜仲諒才是公平,吐嘈王寧可希望司法拿出令人信服的證據,證明中國人或台灣人的總統、企業家,不是人們所以為的那麼樣污穢不堪,還陳水扁、陳敏薰、辜仲諒清白,也恢復中華民國人或台灣人,對善良的人性,恢復信心,也對中華民國或台灣的司法,恢復信心。總之,不論起訴或判決上述一干人等,有罪或無罪,其法律解釋都要符合邏輯,符合所有人都通達的常理,最起碼,敘述有罪或無罪的理由,要大家都「看的懂」,如果「看不懂」,那就是「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 (吐嘈王的個人網站,就曾為文揭發公務人員保障及陪訓委員會用難懂的語詞,官官掩護本機關的不公義,其實就是「權貴玩法」的縮影,如果吐嘈王是陳水扁的大舅子,本機關敢把我的「經歷電腦轉檔發生錯誤嗎?」,如果吐嘈王是陳致中的乾爹,公務人員保障及陪訓委員會會主動、體貼幫我證明,本機關侵害我的權益,而不是說「變造台端經歷無法證明損害台端損失」,不是以嗎?從小廚窗,看大世界)

                                                2009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