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楊在其著作「醜陋的中國人」(大陸有出板的社書名是「丑陋的中國人」)一書,這樣寫著:「中國人的仁義道德都在書上」。這本書裡,他說:「靈性是一種善良、和平、寬恕等所激發的反應,但是我們的社會不講是非,只講利害,不僅文化人如此,政客更在帶頭縱火,中國人目前正被『向錢看』、『向權看』窒息得眼睛看不清、耳朵聽不見,腦筋只能傳達錢和權的信息,其他任何靈性的訊息都被阻礙。」他狠狠的罵了所有中國人,由於他是坐國民黨的黑牢,所以連共產黨都消費他。陳水扁、馬英九當然不會「饒過」消費他!柏楊鏗鏘有力的罵聲,罵醒了中國人嗎?吐嘈王很不要臉的代表柏楊的靈魂說:「馬英九、陳水扁只不過是醜陋中國人的代表,中華民國的檢察官、法官,不敢勇敢面對人性的醜陋(與不敢勇敢面正義是一體得兩面),證明了一件事:柏楊我,說的沒錯,而且繼續沒錯」。
有關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兩種首長動用的公款,會計科子目不同,會計專業的人,一聽就知道,比如吐嘈王接觸過的,設備維修費,科子目代號是256,繳納政府規費,科子目代號是568,專業服務費,科子目代號528,吐嘈王沒當過首長,所以有關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的科子目代號是什麼,莫宰羊!每個科子目的款項,用在什麼地方,都有規定,理論上,科子目不同,當然用途不同,否則就應該編為同科子目,用同一代號,國務機要費和特別費是否同一回事,查兩者會計科子目代號是否一樣,便一目了然。這還要社會高層、專家學者才能分辨?
申請款項時,要把「支出憑證」黏貼在支出憑證黏存單上「跑流程」(層層審核),所謂支出憑證,就是受款人給承辦人收到款的證明,比如受款人是商家,通常會給發票,如受款人是免開統一發票小行號,承辦任就會索取收據,比如繳款給公家機關的規費,公家機關就沒有發票,但會給收據,如果公務員出差的交通費,比如乘高鐵,高鐵公司不開發票,就要索取購票證明,如果是「工作獎金或加班費」、就由領款人領據上簽名。以上發票、收據、購票證明、領據等統稱「支出憑證」。
如果是固定的「補助費」如房屋津貼、交通津貼(與交通費不同)則通常是,直接發款給收款人,不需要「跑流程」的作業,這就是所謂「概算型預算」,也就是,錢先發出去後,不管你是否租屋、買屋、乘高鐵、乘飛機、自己開車,全部不稽核,津貼一定是不夠用(才會那麼大方),那就自己拿錢貼,如你住父母家,錢省下,那就也是你的,如有便車搭,錢省下,也是你的,說什麼「實質補貼」、「大水庫理論」,根本就是「內行人」用難懂的名辭,「唬外行人」。
檢方(侯寬仁),一開始,錯誤的戰略思考(預設馬英九重罪),導致他用了錯誤戰術(偽造不實筆錄控馬背信、欺詐),被馬律師團戳破之後,控訴一路敗陣。馬英九律師團所持「實質補貼、大水庫理論、概算型預算」論辯馬英九沒有犯「背信、欺詐」罪,被地院及高院採信,所以判馬英九無罪(注意:是指馬英九沒有背信、欺詐罪,致於馬英九是否犯其他罪,是另一命題)。(吐嘈王註:如果侯寬仁平實些,就用罪較輕但比較接近事實的圖利罪-圖利自己,就不需要作假筆錄,把攻防重點放在「特別費」要用於公,不是實質補貼、不是概算型預算,大水庫理論是渾水摸魚,依最高法院形勢審查宣判書所述,那第三審的宣判結果,很可能大逆轉。因最高法院否定了馬律師團「質補貼」、「概算型預算」,「大水庫理論」的合法性,只不過檢方(侯寬仁)用不實筆錄,控馬英九「背信、欺詐」,當然不能做為判馬英九有罪的證據。
至於馬英九,應心知肚明,最高法院宣判無罪,是侯寬仁「玩法」的結果,而不馬英九及他的律師團,所持的理由正當,正如最高法院用了艱深難懂的辭彙所說:雖然地院及高院所持馬英久無罪的理由,不成立,但檢察官控訴馬英九所犯的法條,是錯誤甚至造假證據。所以不影響馬英九無罪判決」。其實最高法院有權有責可以更清楚的舉發馬英九所觸的法,而不是只指出檢方控告罪名不成立,被控方反駁的理由不成立,依無罪推定原則,所以馬英九無罪。
其實自從有「首長辦公費、特支費、後來改為特別費以來」,歷來首長都犯了這個「好康罪」,國民黨政府,睜一眼閉一眼,演變為後來成為「首長的福利金」,幾乎所有首長包括執法首長、司法首長,也身陷其中,馬當然也不例外。所以馬英九雖然犯行成立(特別費有剩,存放周美清帳戶),也只能說這是幾十年來,千萬首長,貪便宜而且國民黨政府縱容下的「糕(糟糕)級公務員的共同業障」之一,是陳水扁使壞,自已要做牢,還要拖人下水陪葬,事情演變到如今,如真依法論法,執行起來,有技術上的困難,吐嘈王認為,只有用政治解決,第一、修法切斷此通路(已用行政命令取消二分之一可用領據請款的規定)。第二、某時間點以前的特別費,首長誤陷法網者,全部免究。這是快刀斬亂麻的不得已、唯一辦法。否則,如現在,為維護馬總統是「神」或「其他糕級公務員不會犯錯的形象」,自圓其說,今後還有數不完的「特別費案」,窮出不斷,辦也辦不完,結果同一特別費,南部北部檢察官不同調,同樣是北部,民進黨的被告與國民黨的被告,被檢察官起訴或不訴的理由不同調,同為民進黨的被告,是總統候選人與不是總統候選人的結果也不同調,同是判馬英九「無罪」,最高法院與台北地院、高等法院所持的理由又不同調(最高法院反駁地院、高院判馬英九無罪的諸多論證),連被首長牽連的幕僚,不同黨,結果不一樣,同為馬市長的幕僚,余文和三出納又不一樣,這是世紀、世界「亂邦」才有的現象。每辦一次別人的「特別費案」,馬英九總統就被拿出來被消費一次,沒完沒了!與其為了馬英九總統「神」的形象,不如誠實面對所有凡人都有的「人性死角」,大家一次把話攤開,共同勉勵、共同認錯、共同改過。這特別費案辦到此為止。
再談「國務機要費」;總統可動用公款的科子目,細分很多項目,不虞無項目可用,除非沒有可「A」空間,才需要像市長一樣,編個比較籠統的「特別費」項目,供「揮霍」。首長「特別費」,是有行政命令,二分之一支出憑證是要發票,二分之一支出憑證是可以用領據(受款人簽名即可不要發票)。但「國務機要費」沒有這個規定,從陳水扁在特偵組的供詞中透露,他是延用李登輝總統的慣例,換句話說,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料理」的,是李登輝的天才發明,這個發明當然不是「司馬召之心,路人皆知」,但扁絕對心知肚明其奧妙!陳水扁如要拖人下水,應找始作俑者,「李登輝」培葬才對,如果李登輝,沒有玩法,為何自作主張「把『特別費病毒傳染到國務機要費』?」(不要說總統,就是一般頂頭上司,亂用公款,所有專業狗腿,幫忙出點子都來不及,誰會像吐嘈王提出異議?說不行)陳水扁當過市長,「特別費」的好用,點滴在心,到了總統府,既然台灣之父,把「馮京當馬涼」(「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玩什麼把戲,台灣之子,怎麼會不知道?但害台灣之子,東窗事發的是國民黨,冤有頭,債有主,拖「父」下水,有點不仁,反正死對頭馬英九不是聖人,扁想馬市長一定和李登輝、自己一樣,是不會「拒絕特別費的好康」。就這樣,扁「禍至心靈」,心一橫,跳過李登輝,拖馬英九下水!為這件事,李登輝還在電視上,替馬英九背書,說馬英九使用特別費沒有違法!因為李登輝「特別費」、「國務機要費」都是陳水扁效法的對象,如馬英九市長特別費違法,也是依陳水扁市長的慣例!陳水扁又是依李登輝的慣例!這樣一推,怪不的特別費這件事,李登輝暴跳如雷,出來挺馬:台灣之父,台灣之子,都吃了兩粒「毒藥」(國務機要費、特別費),「馬市長才吃一粒」(特別費),這夭壽仔,只顧自己掙扎逃命,就不顧我老李的死活!
如果扁把「國務機要費」當「特別費」料理,只是行政上的錯誤,只要錢不入私人口袋,爭議是不會那麼大。再退一步,不論是「國務機要費」或「特別費」,要貼發票為憑證的二分之一,當然是要用於公,要不然為何要此規定,另外二分之一是由首長簽名的領據就可以報消,也就是給「糕級公務員」,開個「方便門」,寫上因公支用的名(馬英九是用工作獎金名義),簽個字,錢就歸「糕級公務員」,至於是否用於公,要不是陳水扁把這臭臭鍋砸破,到現在,「糕級公務員」還圍爐吃臭臭鍋,沒人會查,沒人想查,沒人敢查,沒人能查。陳水扁國務機要費,扯出特別費陳年臭鍋,也算歪打正著,替百姓開了眼界,積了德。陳水扁的問題,是要貼發票為憑證的二分之一特別費,不但用於私,連他家的狗都幫忙吃,叫那些「吃碳」的老百姓,情何以勘?
好啦!吐嘈王把檢察官、法官不敢面對的問題,攤開了,李登輝、陳水扁、馬英九也得罪了!或許有人說:柏楊罵的是醜漏的中國人!我們不是中國人!,那吐嘈王就「閉嘴」!吐嘈王可不敢得罪台灣同胞,因為吐嘈王,我,也是臺灣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