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也好,台灣也罷,法律程序定讞的「死刑犯」,還要求「釋憲」,可説是創世界之紀錄。「死刑犯」「拖一天算一天」也就罷了,這件事的「推手」,居然是台灣「廢死聯盟」的律師們。律師為受刑人爭權益,無所不用其極,也還算「天經地義」,但連大法官也不能「快刀斬亂麻」,變成「推事」,這個專門以「法匠」治國的寶島,耍什麼寶?

大法官對「廢死聯盟」律師為「死刑犯」送達申請釋憲文件時,認為沒有「死刑犯委託授權」的簽署書,所以退件,要求「補件」。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不久前,在決定執行四死刑犯之前,曾問大法官會議秘書處,大法官有沒有受理「廢死聯盟」的釋憲申請?大法官會議秘書處回以:「沒有」。所以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認為既然大法官沒有受理「廢死聯盟」的釋憲申請,就執行四名死刑犯的死刑。結果被指:「草菅人命」,因為大法官沒有拒絕「廢死聯盟」提出的釋憲申請,「廢死聯盟」認為「還沒走完法律程序」,但人犯被處決了。

這個國家很奇怪,以前法務部真正「違憲違法」(用一紙內規,停止執行走完法律程序的死刑),善良的大部份人,雖反對,都還算默默忍受,現在恢復常態執法,反而被一小撮人,叫「草菅人命」,叫的比誰都兇!理不直,氣確壯,這就是本土文化!

一、「廢死聯盟」為何不用「廢死聯盟」的名義申請釋憲?這樣就不會因沒有「死刑犯」委託授權被退件,用人權團體的名義,提出申請釋憲,比用定讞的「死刑犯」更少疑慮,連這道理都不懂,還當什麼律師?

二、本來是一個推動「人權」的高尚理想的長期目標,需要用時間來教化人心、改變觀念的長期運動,變成「為死刑犯拖死狗」的「掙扎」,使「廢死刑」的人權運動開倒車,連這道理都不懂,還當什麼律師?

三、大法官還真「悠閒」,「退回補件再申請」,這個釋憲案,受理與否,有這麼難?你們是法律碩彥,中華民國憲法連同增修條文185條,又不是叫你門馬上開大法官會議,舉行辯論,只是受不受理,還要「推事」-要求補件?如果根本是「胡鬧」!當場快刀斬亂麻,有沒有委託授權書都一樣,都不予受理,乾淨利落!何必補齊文件,再說不受理?就算大法官閒閒美代子,要作出業績,那就宣佈「受理」,至於缺委託授權書,再「回去拿」就是!「退回申請,補齊文件再來」,除了給人「官腔官調」的印像外,原來大法官也會「脫褲子放屁」!這次「廢死刑」的釋憲申請,算「受理」抑是「不受理」?問題浮上台面後,沒膽又沒正義感的大法官,氣都不敢吭一聲!中國官僚官腔官調,百年後,在本土,越陳越鮮!節骨眼的釋憲,到底受不受理?算不算受理?大法官也被民粹嚇的說不清楚!既怕民粹,又何必官腔官調?

四、依法論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應予保障。」所以「死刑」,好像違反該條憲法。如果這條憲法是「絕對的」,那所有失業的,被搶的,被偷的,通通控告「政府」違憲,因為政府也沒有依憲第十五條,法保障所有人工作權及財產權。是這樣嗎?

五、再依法論法,憲法第二十二條  「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權利,不妨害社會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憲法之保障。」依該條憲法,凡守法的人民,他們的生命沒獲得政府絕對的保障,是否也該組聯盟,嗆聲政府「違憲」?(如果大法官宣佈死刑違憲,而守法人的權利受威脅)。

六、就算大法官宣佈死刑違憲,那不是執法的政府違憲,而是「刑法」裡、死刑的處罰條款違憲,也就是立法院通的法律違憲,那就要立法院走修法程序來修法,在廢止「死刑」,完成立法之前的「死刑犯」,依法律「不朔及既往」執行死刑或爰新法逃過一劫?還有的吵!有完沒完?

七、各級宣判除定讞外,都有「如不服判決,在獲得判決後,若干天內提出上訴」之但書。現尚未執行的「死刑犯」,均為提出所有上訴定讞者。就算要求大法官釋憲,是「第四審」,也該超過「提出釋憲」時限,時限總不該五年或十年吧?該等「死刑犯」定讞,少則若干年!早先怎麼沒想到這一撇步?

憑以上七點,吐嘈王不學無術,用膝蓋想也知道,刑法中的「死刑」罰則,沒有違憲不違憲問題,只有合不合世界及時代潮流問題!大法官不論說什麼大道理,一定艱澀難懂,但結果一定是「沒有違憲」!否則「麻煩可大啦!」。

吐嘈王贊成「廢死」。但不贊成不執行「既定判決」,吐嘈王相信「死刑」不會遏止犯罪的理論成立,那所有其他徒刑,也不會遏止犯罪!那所有「徒刑」都可不執行?!吐嘈王贊成「廢死」,但一定要定出妥善替代「罰法」,這一「罰法」,和「無期徒刑」一定有所區別!再怎麼說:「死刑犯的人權重於守法人的人權,在現階段是行不通的」。

這都是題外話,重點是:「廢死聯盟」玩法「出招」,大法官「接招不接招」,都還「猶抱琵琶」「欲語還休」,這個寶島,玩法玩到連大法官都成「推事」大法匠,真是病入膏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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吐嘈王的服務機關台北榮民總醫院十多年前的人事室(在人事室主任主導下),巴結當時不分區立委裙帶(該裙帶現仍為吐嘈王頂頭上司,現既非裙亦無帶),欺下瞞上,變更人評會決議,偽造理由,記本人過,吐嘈王明知該共犯結構(包括當時的政風室主任、主任秘書)黑箱作業,但苦無證據。十年後,人事室資料校對,發現十年前該等人的陰謀,證據具在,於是依程序向考試院「公務人員培訓暨保障」委員會投訴,該委員會居然說:「超過追訴時限」(一年),判吐嘈王申訴不合法。入他鍋,我十年後才發現新證據耶!

對管理者而言,法律千萬條,要用自己喬!對被管理者而言,法律千萬條,要用沒半條。是這樣嗎?

吐嘈王的意思是,現在押定讞的死刑犯,除非有新證據,否則事過若干年,就算有「第四審」,也早就超過追訴時效,大法官何必考慮「受理」?這些大法官老矣,尚能飯否?比起考試院典試老爺,「推事」功夫,差很大!。

吐嘈王本名王文同,身份證號碼C100858027 ,所有言論,負法律責任。

 

  2010/05/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