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水扁的「外交機密」案,地方法院一審叛無罪,這是「法律」範圍的無罪,而不是「實質真相」的無罪,這和馬英九的「特別費」案判無罪一樣,有異曲同工之妙,11台灣法官很有人情味,對藍綠都很公平。

法官判決書指出,陳水扁「外交機密」案的犯罪所得美金33萬贓款去向,檢察官無法提出證據,讓合議庭相信,陳水扁所領取的費用,還有剩餘;另外,也沒有證據證明,陳水扁所領取的這些費用,有部分流到他的兒子陳致中的美國帳戶,因此合議法庭依照「無罪推定」的原則,判決陳水扁無罪。在判決書中,還強調:「無罪推定」,說白了就是:「如無法拿出具體證據,就算大家都心知肚明,錢是被陳水扁A了,也不能判陳水扁A錢」。陳水扁支領機密外交33萬元,如果沒有A錢,陳水扁為何編劇「南線專案」?「金紀久」隔海喊話又如何解釋?只好說:「事出有因,查無實據」。

大家尤記馬英九「特別費」案吧?馬英九在月初就把「特別費」用領據把錢從出納領走,檢察官侯寬仁逐一核對支出,馬英九領出的「特別費」,有剩餘沒用完的錢,是匯到周美青的戶頭。馬英九律師的辯解:1、這是「概算型預算」,所謂「概算型預算」就是支領後,不必結報,(信任首長會依法支用)。2、「大水庫理論」,各科會計科目領出來的錢,匯在一水庫,再由此水庫支出,所以無法分辨支出的錢,是來自那一會計科目。馬英九實際支出(公益捐款)金額,大於從出納領走的金額,所以實際上沒有犯罪所得,既無犯罪所得,焉有犯罪?3、特別費是「實質補貼」(所以即使匯入周美青帳戶也無罪?)。

地方法院、最高法院,採信被告律師理由,判馬英九無罪。檢察官侯寬仁上訴最高法院,最高只作程序審查,仍然判馬英九無罪,但最高法院判決書,明白指出,一、二審法官採信被告律師的「概算型預算」說、「大水庫理論」、「實質補貼説」,都不是馬英九「沒有違法」的理由。當然馬英九也不必證明自己沒有違法。指控馬英九的是檢察官侯寬仁,但控告馬英九的是詐欺(使市政府會計、出納相信這款會依法支出),為了支持這預設立場,侯寬仁作了「假筆錄」(筆錄會計、出納承認被馬英九騙,但錄音帶並非如此)。既然檢察官控告「馬英九詐欺」的筆錄造假,當然侯寬仁控告馬英九詐欺,最高法院閱卷,依程序審判:判馬英九無罪。「實質上」,馬英九有沒有A特別費?那是另一回事,因檢察官沒有指控馬英九「A錢」,所以依「不告不理」原則,放「馬英九一馬」。

大家記的陸正案吧?兇手自白殺死被害,把兇器和屍首丟棄到大海,而且正犯和其他共犯(一個軍法審判已處決)供辭一致,三審死刑定讞,最後由檢察長(好像是陳※)提非常上訴,未執行的兩嫌疑犯,才又翻供,且檢方遲遲未找到證物:兇器和屍首,所以最高法院最後判無罪,當庭放人,這是台灣司法課「最經典的『死馬當活馬醫』範本」!檢察官如要救嫌疑犯,就是「快快結案,草草起訴」。起訴相當在棋局向對手喊「將軍!」,但活子讓對手一眼看出,讓對手解圍,對奕雙方套好招,戲要演給觀局著,台灣很流行「打假球」,不是嗎?習慣就好!

不久前調查局局長葉盛茂,接到國際防洗錢組織愛格蒙文件(指陳水扁有可疑金錢在國際間銀行流動),葉盛茂做「抓粑子」,一方面把消息透露給主子陳水扁(圖利、洩密),一方面把公文積壓不處理(隱匿公文,俗稱吃案)。檢察官挑個刑罰最輕的「隱匿公文」起訴葉盛茂;一眼就被承審法官李英豪看穿,追加提告葉盛茂「圖利罪」。這事大家記憶猶新,可見「不告不理」只是原則,法官如發現檢察官「放水」,還是有追加提告的權利。但是法官偏心, 明知被告犯了檢察官指控以外其他的罪,但檢察官不告,我就不理,這是法官的權利,不是嗎?葉盛茂,官不夠大,怪誰?但比起小老百姓,連檢察官、警調都落水下石,葉盛茂值得安慰!

「特別費」、「機密外交」兩個案件,吐嘈王突然發現台灣法院很重視人權?堅持「無罪推定」信念?「不告不理」原則?台灣檢察官都不用功只會亂起訴被告?吐嘈王猜,法官和檢查官根本演雙簧!連兩黨。扁、 九兩 人,都在演雙簧,只有老百姓看的傻呼呼!        201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