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六條第二項第四款: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確實證據者。(正面表列年終考積丁等之要件)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五條第一項第四款:品行不端,或違反有關法令禁止事項,嚴重損害公務人員聲譽,確實證據者。(考積得打丁等)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三款: 違抗政府重大政令,或嚴重傷害政府信譽,有確實證據者。(記兩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四條第二項第五款:圖謀不法利益或言行不檢,致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者。(記兩大過)
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八條:年終考積丁等,免職。
公務人員考績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目:一次記兩大過者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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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刑警到黑道角頭的翁奇楠(被槍殺)的空頭公司泡茶,發生槍案時,一干人等躲到桌下,翁奇楠被槍殺後,一干人鳥獸散,無任何報告行動,案發後上了媒體,市警局長胡木原源,第一時間,還不向市長「具實以報」。最後紙包不住火,命案現場錄影帶,證實媒體傳聞:「命案現場不但有警察在場,而且在打麻將。」但一干人等通通記過或記大過處份,台中市警察局長「辭局長職」了事?
台中若干年來,角頭火拼被殺案,無一偵破,我們也不敢苛責明星市長胡自強,但此次牽涉到高階警員在兇案現場,抓不到兇手,破不了案,幹了快八年的胡自強市長,向黑道宣戰,只批准警察局長「辭局長職」?從屬主管警政署長王卓君,不以為然:「我們早就天天向黑道宣戰」回嗆胡自強。
在命案現場泡茶、打麻將事後腳底抹油,溜之大吉的警察,還沒有達到可以「專案考績丁等」或「記兩大過」「免職」的標準?請問考試院長關老爺子,就算「考試院新發明:十年內考績『累積三個丙等』,得免職」已完成立法,對這些躲在麻將桌下的警察,考積可以不可以打丙等?還要再十年,再死兩個角頭,還是同樣這些人等,在命案現場,該一干人等再打兩次考積丙等,才能勒令退休?是不是?既有退場機制不執行,疊床架屋的脫褲子放屁的發明,有屁用!吐嘈王粗人粗話,不吐不快!
真要整肅司法(何只警察)風氣?為何不敢「撤職查辦」這些警察?局長有難言之隱?那警政署長王卓君就察警察局長!署長王卓君有難言之隱?那內政部長江宜華就該查警政署長王卓君!江宜華有難言之隱?那行政院長、、、、、、這件事只是「警察」的事?調查局、檢察暑、法務部、全坐壁上觀?監察院全院死光光?孫中山要一堆頭腦不清的典試老爺,成事不足,吹翻一湖春水?現在御史老爺,自從彈劾陳聰明,摔了狗吃屎後,現在警察風紀亂成一團,高階官員,有無涉案?就不敢管了?你們也要證明孫中山的發明監察院「屁用」?!
其實監察院就算彈劾胡木源、王卓軍、江宜華也真還是屁用,陳聰明第二次彈劾通過,至今公懲會沒動靜,屁用!不是嗎!可憐郭冠英,只用筆名范藍欽,發表政治言論,挑動本省選民的敏感神經,不但被新聞局免職,還被監察院火速通過彈劾,公懲會又以驚人效率,落井下石。判決郭冠英:撤職。(怎麼沒把郭冠英關個一年半載,大快人心。)
請馬總統清醒一下,「警察風紀連續出包」的結果,與郭冠英發表個人族群意識文章,何著危害社會較大,兩者所受的懲罰,是否合乎比例原則?別說警察風紀「冰動三尺」,整個台灣司法,也非「一日之寒」,本文的開章頭段,吐嘈王就把可以使這吸食民脂民膏的公務員「退場」的法律條文,一字排開,請馬總統看。馬總統,不要「扁」老百姓了。如你玩真的,只要釘一個人-吳敦義。所有命案疑問,唯行政院長是問,說不清,交監察院查!到目前為止,監察委員還沒有與黑道掛鉤,大概還有人相信!如台灣繼續這樣下去,那一天,躲在牌桌下泡茶、躲子彈的,是監察委員,也不足為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