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登輝侵占國安密帳公款爆發於91年3月,由媒體披露,台北地檢署偵查後,起訴前國安局會計長徐炳強、通緝國安局上校出納組長劉冠軍,徐已無罪確定,其理由是:「徐炳強奉命行事」。按法官的判決:「徐炳強的(違法)行為因是長官指示才做的,所以無罪」;那所有長官,把違法的事,通通命部屬執行,東窗事發,檢察官只敢起訴奉命執行的部屬;法官又判:「奉命行事無罪」。事情就這樣「船過水無痕」?法官對檢察官沒有起訴的罪犯,道德上有舉發的責任,法律上有令檢察官重起調查的責任。不能消極的「不告不理」。依公務人員服務法第二條「屬官對長官有服從之義務,如屬官如有意見,得隨時陳述。」徐炳強對長官的「錯誤」命令,如無向長官陳述,怎麼能無罪?既判無罪就表示徐炳強有向長官陳述其命令違法,那就是徐炳強的長官,明知故犯,不是嗎?
1、李登輝的律師顧立雄:「李登輝任職期間無一毛錢入『私人口袋』」。
2、李登輝的秘書王燕軍:「大選前半年起訴李登輝,對民進黨及台聯黨選情,造成衝擊」。
3、民進黨:馬英九司法迫害。
1、顧立雄你是李登輝的律師,不敢說:「李登輝任職期間,絕無洗錢行為。(李被起訴的罪名)」,顧立雄對外的發言,等於承認檢方指控:李登輝有洗錢;只是沒有洗到私人帳戶。
2、秘書王燕軍比律師顧立雄更糟,他應該舉證特偵組檢察官的起訴錯誤(李登輝沒有洗錢),怎麼在特偵組檢察官起訴的時間問題打轉,等於承認檢方指控:李登輝有洗錢,但起訴的時間不對!
3、告李登輝洗錢的罪魁禍首是陳水扁,如陳水扁不狗急跳牆的話(馬英九特別費案也是陳水扁告的),馬英九野放司法是出了名的,他有潔癖,他那乾淨的手,豈會碰骯髒的司法?所以李登輝被起訴,關馬英九屁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