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土作家黃春明到成大學演講,討論台灣文學問題時,「本土文字語言專家」成大副教獸蔣為文舉「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布條抗議鬧場,黃春民用粗話「※※※B回敬,蔣為文怒告、地院判黃春明「公然污辱」罪,罰鍰一萬、緩刑二年。

        黃春明是蔣為文父字輩的同鄉,都是主張台灣獨立運動的「台灣人」,一個是本土受人尊敬的耆老作家,一個是大膽挑戰中國歷史的「台灣語字」專家,這是兩個截然不同且不衝突的領域,怎麼會糾纏不清?這是「非典型」的「鬥爭」行為(典型的鬥爭是找矛盾或製造矛盾),始作俑者蔣為文,顯然為了出名,不顧「同鄉」及「同志」之情誼,莫名其妙的相煎老同鄉。

          「台灣作家不用台灣語文,卻用中國語創作,可恥!」,這個理由一看就知是「無理取鬧」。蔣為文是一個「文字與言言」專家,怎麼會和一般人一樣,把「文字」、「語言」混為一談?文學作家的作品,是「借『文字』這工具」,使「讀者」「看」懂他要表達的思想。「說書」者才是把文學作品「借『語言』這工具」,使「聽眾」「聽」懂作品要表達的思想。蔣為文作為「創台灣字」運動者,應該把黃春明用「中國文字」所表達的思想(不論對錯),用「台灣字」翻譯(只有他會,別人不會),給只有他看得懂,別人看不懂的自己欣賞(或批判),不是嗎?除非「台灣國」規定「台灣字」是「法訂官方文字」,而且黃春明會寫「台灣字」(台灣人也看的懂)而不用「台灣字」,否則「何恥之有」。

   蔣為文要表達的不過是:「台灣本土作家應該用『台灣字』寫作」,問題是台灣作家沒有人懂「台灣字」,蔣博土難到不知到?請蔣博土隨便把經第三者認證,他用「台灣字」寫的論文,拿出來讓吐嘈王開開眼界?否則憑什麼要求本土作家用「台灣字」寫作?蔣為文心知肚明,「臺灣字」是閣老子的專長,因為他只會一點點,但別人全不會,所以他成了專家,這塊料還在成大開班授課,國家要「養」這樣的人,那是國家的事,但浪費金錢、浪費時間學這門課的學生可要想好,難到要跟這種博土學無賴?因為無賴可以騙吃騙喝,學這「台灣字」,可一毛錢都騙不到!

     黃春明真是秀才遇到兵(連「言語」、「文字」都混為一談的洋博「土」兵)有理說說不清。「※※※B」是口頭禪,也是罵人,法官依法不得判黃春明公然「用動辭凌辱原告母親」無罪,但顯然非常同情黃春明在情急之下、下意識的反射動作,所以才依刑法309條判黃春明有公然污辱罪成立,罰「款」一萬元,緩刑2(刑法309條的罰度是最高300元罰金。法律用語「罰金」是指銀元,新台幣與銀元法定比是13,所以300銀元折合新台幣是9000,所以法官判罰黃春明1000元,顯然不夠專業,這是題外話)。只要兩年內,黃春明不要成為罵髒話的被告,就沒事,這是法官法內開恩,判黃春明名義有罪,實質無罪。

    黃春明罵人有理、蔣為文告人有法(黃春明也可依法告蔣為文公然污辱)、法官判決有情,沸沸湯湯,蔣為文為達目的,使許多「知識份子」拿起掃把,掃的個個灰頭土臉。不花白不花耍無賴、浪費社會成本這也是本土文化奇蹟。

                2012/04/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