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是標準的三權分立的國家,「原則上這種設計是司法、立法、行政各自「分立」,「依法律」行使執權,但美國的法官及總統如有違法,國會(參眾兩院)仍然有彈劾權,所以嚴格而論:司法權、行政權、立法權三權分立的原理是「相互牽制」、而非絕對互不干涉。這是三權分立的ABC,詳如下圖。所以

有人以為,立法權無權干涉總統、及司法官的違法是錯誤的。

                                                                                                 

 

        中華民國憲法,其設計是把三權分立屬於立法院對總統、司法官或高階行政人員的違法行為的彈劾權,分立出來,設監察院來管轄,孫中山是認為總統、司法官或高階行政人員的違法行為,不但會官官相護、立法機關也會循私包庇,所以設由豬仔省議員互選、尚有間接民意的監察委員執行對總统、高官、法官們違法彈劾。官官相護、循私包庇,是「人性」問題,不是制度問題,立法的委員會循私包,那設再多監察院,監察委員還是人,還是會循私包,所以監察院的發明(還有一個考試院),只是叠床架屋,多一個耍特權的關。

 

        李登輝在蔣經國去逝代理總統期間,修憲基礎步,就是把總統由國民大會選舉,修改為總統由中華民國自由地區(台灣)人民直接選舉,台灣人民不選他當總統選誰?當選總統後,陸續的修憲偉大工程,沒把尸位素餐、由豬仔省議員互選的監察委員廢掉,反而改為總統的「酬庸權」(使總統變豬仔),李登輝的心,蔣經國不知,但蔣經國逝世後,路人皆知,(推他上大位的宋楚俞知不知?)。陳師孟的例子,又一次坐實了「監察院」(還有一個考試院),只是國家多餘的盲腸機關。不是說監察院一定是「東廠」,而是「狗腿在那裡?那裡就變成東廠」,就算碩國聖賢,坐上總統酬庸的尸位,也會變成素餮的狗腿。這是人性問題,不是制度的問題。監察委員陳師孟約詢「判馬英九無罪法官」,不是監察院混蛋,而是監察委員使監察院變為混蛋院。

 

        監察委員陳師孟約詢判馬英九無罪的法官,輿論一片嘩然,普遍認為,陳師孟此舉,侵犯了「司法」權,67%法官聯署抗議。

                                                                                                           

我不贊成這種說法,陳師孟此舉有所本,即使監察院是「冗院 」  中華民國憲法(原文本)的確給予監察委員這種權利,問題出在陳師孟的動機

95   監察院為行使監察權,得向行政院及其各部會調閱其所發布之命令及各種有關文件。

97   監察院經各該委員會之審查及決議,得提出糾正案,移送行政院及其有關部會,促其注意改善。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認為有失職或違法情事,得提出糾舉案或彈劾案,如涉及刑事,應移送法院辦理

98   監察院對於中央及地方公務人員之彈劾案,須經監察委員一人(修憲改為2人)以上之提議,九人以上之審查及決定,始得提出。

99   監察院對於司法院或考試院人員失職或違法之彈劾,適用本憲法第九十五條、第九十七條及第九十八條之規定。

100  監察院對於總統、副總統之彈劾案,須有全體監察委員四分之一以上之提議(修憲改為2人),全體監察委員過半數之審查及決議,向國民大會提出之。

中華民國監察院的設計是畫蛇添足,是一回事,但憲法明文規定監察院對司法人員有弹劾權,白紙黑字,勿拙庸議。問題出在陳師孟的動機:是「維護司法正義」?還是做「執政黨的打手」?

 

        馬英九的「洩密案」,其原因是「馬王政爭」引起,「馬王政爭」是前立法院長是王金平替立法委員柯建銘「司法關說」而引起,所以追本朔源,王金平有沒有替立法委員柯建銘向檢查官施壓,請檢查官對一審地方法院判柯建銘無罪的案子,不要再上訴到高院?這是重點,這是人民深惡痛覺而普遍存在的官場官官相護的惡質文化,事實上,本案地院檢查官也不尋常的放棄了對該案的上訴。馬英九獲得特偵組檢察總長黃世銘的「密報」,用家法以「嚴重遣反黨紀」,開徐了王金平的黨員資格。王金平却向法院繳交保證金,執行假扣押,告馬英九違反「人民團體組織法」,獲得勝訴。馬英九、黃世銘反双双吃上「洩密罪」的官司。黃世銘一審被判有罪,馬英九另案被判無罪。

 

         法官判馬英九無罪,如果有明顯違法的事證,依憲法第99絛,監察委員是有彈劾權,問題本案法官判馬英九無罪所引用的法條,縱使見仁見智,不是違法,法官沒有違法事實,只因政冶立場不同,監察委員就可以約談法官?那監察院不就成了太上皇?這個案子的起因,是王金平替柯建銘向地檢署檢查官關說,雖法律上「關說不涉利益輸送或脅迫」是無法可管,但這明顯立法權干涉行政權、是人民所痛恨的大官特權文化,刑法又沒有「關說罪」可制,唯監察委員仍然可以行「糾舉權」,對於官員無法可管的不違法但不道德行為,行糾舉(糾正不當案件,令其改正之行政程序),使高官的行使持權時,有無形的壓力。馬王政爭,陳師孟不但對王全平、柯建銘干涉檢察官行使執權,違背行政倫理又無法可管的官吏,行使監察院的「糾舉權」,反而對「為揭發醜行」而「有洩密」之嫌的馬英九,做的無罪判決,有微詞,那陳師孟的動機,起人疑竇。

 

        陳水扁貪污,判刑定讞發監執行,刑期未滿,陳水扁裝病灑尿又抖手,柯文哲等國醫裝瞎背書,馬英九裝傻放水,中監「奉指示依法」讓陳水扁得以保外就醫,且有但書,不得從事政治活動。好長一段時間,保外就醫的陳水扁,不見醫療行為,反見趴趴走的政治活動。這種法務部、中監的顯然失職行為,只有監察院可依憲法第97條,行彈劾權,愛多事的陳師孟怎麽不見維護司法正義?原來執政黨是陳師孟的衣飯父母,他怎會碰執政黨的瘡疤?

 

        林義雄滅門血案、陳文成命案、劉邦友案、尹清風案、两顆子彈案、慶富案、、、、凡涉及政治的重大刑事案,破案或有結果的為零,即便不了了之,監察院大可行使纠舉權,要求行政機關對法務部、檢查署、調查局、警政署等權責單位,(沒有刑事責任)負起行政責任。叫那些尸位的權貴,素餐之餘,有些羞恥的心裡壓力。但監察委員全無作為。中華民國司法已無法到令人髮指地步,路人皆知。國民政府如此,民進政府變本加利。

 

        總之:總統或高官的彈劾,不論設在立法院或監察院(中華民國憲法修憲後總統違法之彈劾由立法院及監察院雙軌行使),立法委員或監察查員,做不到高風亮節,都會變為為政黨護航或成為政黨的打手,這不是中華民國獨有的政治文化,就是三權分立的美國,也脫離不了這人性的必然,正在薰釀中民主黨佔多的眾議院,通遇對川普(共和黨)的彈核案,預料在共和黨佔多的參議院也會遭到否絕。這就是民主政治的宿命吧?!。


                                                        2019年1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