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增修條文第二條第三項規定:「總統為避免國家或人民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發布緊急命令,為必要之處置,不受憲法第四十三條之限制。但須於發布命令後十日內提交立法院追認,如立法院不同意時,該緊急命令立即失效。

       依憲法增修條文,總統發佈緊急命令的必要條件:一、遭遇緊急危難或應付財政經濟上重大變故。二、得經行政院會議之決議所以要不要發佈緊急命令?總統與行政院得要有共識。

        媒體報導,總統府發言人說:「尚無需要發佈緊急命令」,因為行政院會議沒有決議?蘇貞昌也說尚無需要的原因:一、「制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以下略稱「特別條例」)第七條已有緊急措施規定。二、總統發佈緊急命令,會引起民眾恐慌。

       總統如判斷有需要發佈緊急命令,即使行政院會議沒有決議,也可飭令行政院開院會決議,過去經驗連18%、國民黨黨產、、、蔡英文無役不與,所以中華民國憲政體制,是總統不需面對國會的總統制,也就是行政院長替總統擋子彈的內閣制。蘇貞昌說特別條例第七條,已足够應付云云。我很驚訝蘇貞昌的對「特別條例」的解識,「特別條例」第七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該法已授權指揮官有繁急處份權,沒有錯,但指揮官是否有「位不高權太重」的壓力?或陳時中是否指揮的動指揮不動所有部會配合其政策?

    如果總統發佈緊急命令:武漢肺炎疫期期間(限定一段時期),責成行政院不受既定法律之限制,採取必要措施以利防疫。那麽以下的亂象,都不是亂象,而是法治國家因應變亂的正常現象:

     1元月24日蘇貞昌下令口罩禁止出口一個月,包括郵寄。(https://tw.news.yahoo.com/口罩禁出口-蘇揆-不容有人發災難060010812.html),這個行政命令,在非常時期是合情合理,後來看起來也做的對,但不合法,法律沒有禁止的事,院長不能說禁就禁,這是法治國家政府首長也應守法的態度。二月25日始發佈特別條例」,在此之前並無法律規定不可以銷售口罩。如果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在先,就沒有合不合法問題。

     22月17日我投書yahoo新聞,我置疑檢調搜索查扣三重慶富商貿的合法性(https://tw.news.yahoo.com/yahoo論壇-檢調查扣合法民間商家賣口罩是來亂的-062721123.html)。二月25日始發佈特別條例」,在此之前並無法律規定不可以銷售口罩。警調用既有的「藥師法」法辨賣口罩的慶富商貿,(略以:該商向製造商買來的大箱口罩,拆箱分裝小包,以低於市價,出清存貨,檢調擴大解釋羅織罪名,以無醫療器材製造許可證製造醫療口罩,違反藥師法為由,移送檢察署),這是政府在沒有緊急命,官員以民器可用情况下,入人於罪。如果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在先,就沒有合不合法問題。  

     32月23日新聞報導,陳時中對浙江台商之父向媒體投訴行為不滿說:「一定要辦」(https://tw.news.yahoo.com/yahoo論壇-陳時中部長從可圈可點到可割可棄-082901896.html),。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認定散佈不實訊息,函請刑事局偵辦後,刑事局偵九大隊第二隊日前將他約談到案,雖他稱「只是覺得兒子沒有那麼嚴重,想幫忙講講話」,仍被依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第63條移送彰化地檢署偵辦送檢方偵辦。https://news.ltn.com.tw/news/society/breakingnews/3088344)。該法法條散播有關傳染病流行疫情之謠言或不實訊息,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罰金。該父投訴是造謠足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充其量是說謊說謊違法該台商之父向媒體投訴是在221日,225日始發佈「特別條例」,特別條例63條也有類似傳染病防治法63條之規定,都不足用來法辦該台商之父,如果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在先,且有更嚴格限制人民言論自由之法條,就沒有不合法問題。

     42月23日指揮中心發佈醫事人員出國令(https://today.line.me/tw/pc/article/醫事人員「禁出國令」引反彈%E3%80%80衛福部%EF%BC%9A有法可循-Zn0BNr) ,此令被質疑依法無據,良有以也。二月25日始發佈特別條例」,所以223日發佈醫事人員禁出國,雖合情理,但超前執法。非法治國家現象。如果總統發佈緊急命令在先,就沒有不合法問題。

     53月16日媒體報導雙北宣佈高中以下師生禁出國,桃園、台中跟進https://www.teepr.com/1383946/janeliu/學生禁止出國/),「特別條例」並沒有規定市長可以公告非既有法律規定(限制人民)之措施,「特別條例」規定的緊急措施是「指揮中心指揮官」才可發佈。320教育部始依據指揮中心之決議,公告全國高中以下師生及職員禁出國(http://n.yam.com/Article/20200320152531)此項公告是完全沒有問題。

        6、3月18日揮中心指揮官陳時中宣布,3月19日凌晨零時起,非本國籍人一律限制入境https://udn.com/news/story/120974/4424319),此項限制公告指揮官依「特別條例」第七條行使職權,完全沒有問題。(本來出入境措施公告是內政部移民署入出境管理局的職權)。

        以上六例說明總統發佈緊急命令之重要,在「特別條例」公佈之前,查辦人民賣口罩、移送上call in 節目投訴者、禁醫事人員禁出國等等,雖合情合理、是善意、無惡意、對大部份人民有益,但依法無據,政府還是違法,「特別條例」公佈之後,市長逕公佈高中以下師生禁出國,還是越權。但如果行政院院會決議,建請總統發佈緊急命令,蘇負昌將指揮中心層級拉高,也提高階揮官層級為院長,上述六例就沒有違法不違法問題。蘇貞昌只宣佈拉高指揮中心層級(原來是衛福部長為指揮官的指揮中心,拉高層級當然是「院」級) ,不拉高指揮官的層級,是違反了行政倫理,因為陳時中依「特別條例」第七條之規定,所發佈的措施,蘇貞昌不但要支持配合,而且要服從。所以蘇貞昌只拉高指揮中心,不拉高指揮官層級,自毁行政倫理的做法,不像是學法的人。總之總統發佈緊急命令,飭令行政院執行,同樣那上述的亂象,就變的井然有序。總統發佈緊急命,是法律程序,我稱之「法律程式」,是法治的公式,法律人不應因人民不懂而by pass

       有沒有緊急命令,在一般人民而言,沒有差,反正官大的說了算,但站在「法治」立場,一個由法律人當總統、法律人當行政院院長的阈家,有法而不用,讓反對黨找到「政府違法」的破口,令我懷疑,這個國家與「法制」距離。也令我疑慮:總統、行政院長在想什麼?2020/0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