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賴士葆詢問政府購買疫苗的費用,花到哪裡去?審計部審計長陳瑞敏拒絕透露,表示是機密。郭台銘買BNT疫苗價格簽約後,速透明,為什麼2020年會計年度決算已超過半年,行政院疫苗的費用決算,還是機密?
憲法對審計部的法條只有二條:第104條監察院設審計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第105條審計長應於行政院提出決算後三個月內,依法完成其審核,並提出審核報。審計長的權力來源是總統。(執政黨控制的立法院同意是形式。)所以服務權力來源是天職。
審計法第四條規定「中央各機關及其所屬機關財務之審計,由審計部辦理」。所謂審計就是審計法第二條規定的:「一 監督預算之執行。二 核定收支命令。三 審核財務收支,審定決算。四 稽察財物及財政上之不法或不忠於職務之行為。五 考核財務效能。六 核定財務責任。七 其他依法律應行辦理之審計事項。」所以監察院對預算的執行(決算)報告有審核的職責。中華民國「五權憲法」是奇特的設計:「政府(行政院)預算由立法院決議(憲法第63條)」,立法院是民意機關,代表民意監督政府,實務上不論立法院是否被執政黨控制,理論上是沒錯,民主國家也都這樣。「政府預算執行情形(決算報告)由監察院的審計部審核」(憲法第105條),就不合情理了,全世界民主國家沒有聽說有這種設計,監察院院長,監察委員、審計長都是總統提名的,不是票選、沒有民意基礎,監察院和審計部都非民意機關而100%是「官府」。所以「政府預算執行情形(決算報告)由監察院的審計部審核」是球員兼裁判。在李登輝憲改之前,監察院是由省議會(民意機關)議員(民選)互選組成,是民意機關,但李登輝憲改不但不把陳苛舊疾的監察院廢掉。反而把間接民選的監察院,改為由總同提名經立院同意任命之,連同「政府預算執行的審計(決算審查)權」也一併「吞下」。當時國民黨控制的國民大會會通過這種法,國民黨就註定行將就木了。立法委員賴士葆詢問:「疫苗錢花到哪裡去?」陳瑞敏回答:「是機密」。「買育苗的預算執行情形」也算機密?那甚麼不是機密?
話鋒轉一下,攤開「機密保護法」第四條:國家機密等級區分如下:
一、絕對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非常重大損害之事項。
二、極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重大損害之事項。
三、機密
適用於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之事項。
這個法和開玩笑一樣,國家機密文件的等級「絕對機密」、「極機密」、「機密」的區分是「受損害、受重大損害或受非常重大損害」。根本沒又任何具體規範,哪誰說了算?「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七條(批定公文機密等級的權限):「絕對機密」(略)、「極機密」(略)、「機密」:
(一)
前二款所列之人員或經其授權之主管人員。
(二)
中央各院之部會及同等級之行、處、局、署等機關首長。
(三)
駐外機關首長;無駐外機關首長者,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
(四)
戰時,編階中校以上各級部隊主官或主管及部長授權之相關人員。
從該法可知阿狗阿貓的首長或什麼經其上級機關授權之主管人員都可以「說了算」。
話再說回來,審計長陳瑞敏說:「『疫苗預算執行』是機密」。誰拿他也沒輒。既是「機密」,內容我們也不好多問,但這機密是哪個機關核定的,總該可以讓納稅人知道,「誰說的」該不會是機密吧?「國家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一項
國家機密之核定,應於必要之最小範圍內為之。第二項
核定國家機密,不得基於下列目的為之
一、為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二、(略)三、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四、(略)。所以只要告訴納稅人:誰說這是機密?是不是有隱瞞違法或行政疏失?是否為掩飾特定之自然人、法人、團體或機關
(構) 之不名譽行為?納稅人心中自有一把尺,不是嗎?陳瑞敏如不說出誰說:「『疫苗預算執行情形』是機密」,納稅人合理懷疑,監察院審計部要替行政院背上述機密保護法第五條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三款之不法黑鍋。否則我們不要知道「疫苗購買的機密內容」,只要知道「誰說『它』是機密」,有過分嗎?!
陳菊和陳師孟一樣都說進入監察院就是要終結監察院,忘了嗎?陳菊,妳的審計長光天化日之下護航政府官員,妳躲到哪裡去了?妳是躲起來護航!我說的對不對?可置公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