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上的錯誤,如是技術上的問題,施工者,會自己克服,如是結構上的問題,施工者無法克服,也無能克服,甚至根本不知不覺,按圖施工,等到數年後甚至更久,才會嚐到痛苦的後果。以台北「貓空纜車」為例,就是結構上的問題,也就是設計上的錯誤,所導致的後果,而非施工的不當。

剛吃完本單位「勞保同仁」與本機關(嚴格說是本單位)打民事官司,結果勝訴,獲得賠償而提前辦的尾牙宴,口齒留香還沒有退,辦公室又有一位「公保同仁」,在年末,突然接到一份獎懲令,「記過一次」,理由是不執行組長交付之工作云云。這位同仁,一臉驚訝﹕「怎麼這樣?為何事前不告訴我?給我說明的機會」。另一個同仁回嗆﹕「以你的個性,告訴你有用嗎?你還不是那樣不理!」,這位回嗆的同仁,和我們的組長一樣,仕途光明,因為他的處事方法,很合乎本單位(或本院或本會)主管的文化﹕「只要結果,不問程序正義,等木已成舟,看你怎麼樣?」。

拒絕組長交付工作,單純而言,當然是要付出代價,否則行政倫理蕩然無存,這點吐嘈王非常贊成,但身為組長(該長是主任特別從外機關挖角,空降而來),應見過世面,記同仁的過,雖不是什麼大事,但也不是家常便飯,記過簽陳上陳之前,應給受罰之人說明解釋的機會,這是程序正義,即使明知抗命之同仁,已沒有任何理由,這個程序正義,仍然要走過。使受罰之人,即使心不服,口也要服。就好像,明知吳叔珍會請假不出庭,法院也還要請姑姑,求奶奶,最後來個「就訊」,絕不能跳過這個程序正義,直接宣判。

這個記人過的簽陳,到了主任處,沒有被簽處人的解釋,如我是主任,也不會相信一面之詞辦人,當然也要把當事人叫來問一下,即使知道當事人已沒有理由,這個動作,也不可少。這是做為一個合格公務的態度、高度、氣度。這位主任為何也不理程序正義?或許這個簽陳,根本就是主任操盤的,再怎麼野蠻,也不能野蠻到不忍卒睹。

主任蓋章同意,還不算數,還要經過人事評審會委員合議才行,人事評審會委員一半由各單位普選勝出的票選委員,一半由首長任命的當然委員,當然委員大多是一級主管,我們機關龐大,各單位的票選委員或當然委員不可能了解其他單位內部狗屁倒灶的事,開會時,又不傳當事人為自己辯護,開評審會時,只要單位主任同意的陞遷或獎懲,人事評審會委員都照單蓋上橡皮圖章,什麼是非曲直、公平正義,又不必付法律責任,只有良心問題,評審會委員與當事人非親非故,良心幾斤幾兩?當然委員都是一級主管,表決時票選委員會跟著當然委員舉手或利於不認識的當事人?當然委員之間,會支持「共層 結構」的同仁,還是去支持低層的小螺絲釘?答案大家心裡有數。

我辦公室的同仁,就在這種沒有程序正義、結構有問題的制度下,被記過,而且事前完全不知道自己將被記過。  

其實本機關還有更荒唐的,各位人評委員,您以為橡皮圖章蓋下去,機關就會照你們的合議結果執行嗎?錯了!只要結果與該單位主管不符,「葉盛茂們」還是會欺下瞞上,改變人事評審會委員合議結果。即使你們以為合呼法定程序的決議,被偽造文書或變造文書或圖改文書,不執行你們的決議,你們還不知道呢!換句話說,有時人事評審會委員連橡皮圖章還不如。

吐嘈王在本單位的「巴掌溪事件」(詳情請按此處),本機關破天慌的傳我及被我賞耳光及其他證人出席,隔離審訊,陣仗之大,不輸「開庭」,就因這樣,人事評審會委員才有客觀的、正義的合議結果﹕「打人者吐嘈王記過一次(自始至終承認打人),罵人者(自始至終不承認罵人)記申誡。」這一次,好容易有像樣的陣仗,做了一次正確的示範,有了正確決議,執行結果怎麼樣?被「葉盛茂」們吃了一半,「打人者吐嘈王記過一次」(下面的被閹了) ,正義的決議結果,是不正義執行。(詳情請看此處)。

怎麼會這樣?這就是結構出了問題。公務機關案件,設計上就是相信人有私心,才會環環相扣,任何一環發揮作用,狗屁倒灶的事,就不會發生,之所以會發生,而且不只一次發生,那就不是某一環節的技術出問題,而是整個結構出了問題。結構問題,不從根檢討,只能頭痛醫頭,腳痛醫腳。就好像醫藥能治病,不能治不健康。狗杖只能使狗乖乖,不能用來使人乖乖。

再次強調,本文支持行政倫理,反對不服從。儒家倫理思想君臣、父子、家天下,為當權者提供服務的工具,其理論並為當權者提供思想鉗制達幾千年,有其時代背景,其陰魂甚至目前仍在中國(或台灣)權貴的意識中。其實儒家的倫理思想,以現代時空背景而言,只要從以前的單向要求,修正為雙向尊重,其本質還是值得發揚的。否則還是還活在千年以前,單向的比官大小、位高低、權利害、圖官宦,那是專制、封建、本身就反行政倫理,不在吐嘈王的尊敬範圍內, 卻在吐嘈王口水吐的到的半徑內                                          

14th Dec.2008        

1PS: 背景音樂是美國一位11歲小女孩的歌唱比賽的wmv檔,與本文無任何關連.只有裁判在最後的評語" I'm     unbelievable" 是我要說的 

、我預告被記過的同仁,申訴的結果會如下﹕「從頭至尾沒有通知    貴員,並不影響最後結果,所以   貴員申訴,不合法。」 (我曾向公務人保障暨培訓員委員會申訴,本院變造降低本人資歷,該委員會回答﹕「貴員無法證明造成貴員損失,所以貴員申訴,不合法) 。監查院、考試院、.....都是問題結構的一環結構不改,誰執政,那個黨執政,同樣不正義,會循環發生

3、 現任院長在當初吐嘈王被記過的評審會時、也還是評審委員之一,那次轟轟烈烈的評審會決議,應該記得。但是否如決議執行?為何更改不知會評審委員?你們全部不知到。當年的評審委員陞到院長了,制度上的問題,有了多少改善呢?還是紗帽山依舊在,幾度夕陽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