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侯寬仁」是「小」檢察官?那周守訓也是「小」法官囉?官大小用職等計量的?在老百姓看來,警察局的警員都「大」如天,因為警察會「狐假虎威」嚇人!顯然,官大小不在「職等計量」,而在「管的到管不到」, 有道是「不怕官只怕管」,「侯寬仁」管到「馬英九被起訴或不起訴」,所以在心理上,侯寬仁比馬英九「大很多」,周守訓操「陳水扁有罪無罪大權」,所以「大更多」。現在馬英九三審無罪定讞。侯寬人「管不著」了!當然變的「啥都不是的小東東!」。以總統地位之高,對一曾用「偽造文書」起訴他的檢察官,「絕地大反功」,我也承認是「肚量不夠」,但不能說侯寬仁是「小檢察官」。
二、「小檢察官」用類似方法「整人」的何止「侯寬仁」一樁?此次「特別費案」,「嫌疑犯」如不是「總統」而是一般百姓,那會被「假筆錄」害的「死!死!死!」。誰有能耐請律師團,逐一比對筆錄與錄音帶?連請一位律師的錢,可能都沒有。馬英九告侯寬仁是否 是「國王復仇記」我不知道,但給以往為數不少,燜著良心,造假筆錄的缺德檢察官,當頭棒喝,也是替以前被冤枉的人,討回公道於萬一,這是「積德」,豈能小看。
三、話說回來,文茜也別發揮「俠女」精神,為「侯寬仁」打報不平,吐嘈王經驗,如依公務人員培訓及保障委員會的解釋沒有錯誤的話,馬英九告侯寬仁「偽造公文書」,沒有勝算:
1、刑法第211條(偽造變造公文書罪)偽造、變造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2、刑法第213條(公文書不實登載罪)公務員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3、刑法第215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以上三條「偽造文書罪」,都有必要條件:「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
吐嘈王在台北榮民總醫願服務近20年沒有陞遷,在一次資料核對時發現本人「甲種輪機長」資歷,被竄改成「丙種三副」,乃向公務人員培訓及保障委員會提出申訴,該會判定本人「申訴不合法」,其理由是:「無法證明『甲種輪機長』被改成『丙種三副』,會造成我的損失」,也就是台北榮民總醫院人事室,雖然把我的「甲種輪機長」資歷,降為「丙種三副」,但吐嘈王無法證明,吐嘈王20年沒有陞遷,是因為資歷被篡改降低有關。公務人員培訓及保障委員會就是依此法規-「偽造文書罪」的購成必要條件(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判定台北榮民總醫院人事室,變造篡改吐嘈王資歷,沒有違法。吐嘈王只好無語問蒼天!
四、侯寬仁雖變(偽)造「假筆錄」,但沒有造成「馬英九」的損失,因三審的法院,全部沒有採信「侯寬仁」的「假筆錄」而判馬英九有罪,換言之,馬英九沒有因「假筆錄」而有損失,不是嗎?循上述刑法條文中的「足以生損害公眾或他人者」是(偽)造文書罪的必要條件,以及台北榮民總醫院篡改吐嘈王的資歷案例,馬英九控告「侯寬仁變(偽)造文書罪」,白搭!因為馬英九無法證明:「假筆錄」造成他有損失,不是嗎?
馬英九雖有「哈佛法律博士」學位,但對中華民國刑法,顯然「不及格」,所以貴為總統,對前總統涉嫌貪污,束手無策,對「引用錯誤」戰略而使他脫困的檢察官,乘勝追擊,吐嘈王預言其下場會「灰頭吐臉」。吐嘈王還懷疑侯寬仁是私下幫馬英九的「暗樁」呢!如果侯寬仁被判有罪,那證明一件事:中華民國法律「勢力」而「不獨立」,路遙知「馬 利」,騎驢看唱本,走著瞧!
至於陳文茜,在加州大學柏克萊分校,及紐約新社會研究院都沒有拿到學位,雖然她和陳水扁、馬英九都先後是「台大法律系」的學士,但陳水扁會「死K書」(沒畢業就考上律師),馬英九只會「K死書」(哈維博士沒考律師、或通過高考),陳文茜三人中最聰敏,所以最「不K書」(非律師、也非博士),那就少說兩句吧!
除非用刑法169條誣告罪,刑法125條瀆職罪告侯寬仁.才有勝訴機會!
刑法169條: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
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而偽造、變造證據,或使用偽造、變造之證
據者,亦同。)
刑法125條: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
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
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
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