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侯寬仁的上訴
最高法院4月24號駁回檢察官侯寬仁不服高等法院對「馬英九無罪的判決」,換句話說,「特別費案」維持高等法院判決,「馬英九無罪」已三審定讞。此結果,吐嘈王於2006年11月就說過,有貼為証(請點此連結),不是吐嘈王神算,這是攸關千萬大小「首長」的政治現實!
對「馬英九無罪」的宣判,吐嘈王100%贊同,但「馬英九無罪」的理由,吐嘈王不敢領教。 由媒體報導,最高法院駁回檢察官侯寬仁上訴,但也沒給高等法院好臉色,狠狠修理了高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叛「馬英九無罪」無罪的荒唐兩個理由。
一、「特別費」不是「薪資實質補貼」。(不可以納入私囊)
二、「特別費」是要用於公。(不是高等法院所謂的「概算型預算」,只要首長簽字據領就完成結報手續。
這兩點吐嘈王早於2月20日就為文批判了(請點左鍵連結),也不是吐嘈王神算,而是高院法官實在只顧維持馬是「聖人」形象,而忘了專業。
雖最高法院宣判,修理了高等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但不影響「馬英九無罪」的結果,所以駁回檢察官侯寬仁上訴,維持「馬英九無罪」的原判。吐嘈王還是不敢100%茍同最高法院判「馬英九無罪」的理由:
一、 馬英九無犯意。吐嘈王完全同意馬英九無犯意,但無犯意決不能當「無罪的『充分及必要』條件」。法律上「過失罪」就是針對「沒有犯意的罪」。相對的,有犯意但沒有達到犯罪目的的,也不能是無罪的理由,而是犯了「未遂罪」。
二、 馬英九沒有犯詐欺罪。這點很明顯是侯寬仁惡意(偽造文書)羅織人罪,證據確鑿,天下公認,不用法官贅訴。
三、 馬英九沒有「犯罪實質所 得」。最高法院法官又在玩文字游戲,沒有「犯罪所的」就是沒 有「犯罪所的」,什麼叫沒有「犯罪實質所的」?這就是「躲」馬英九把據領的1/2特別費,沒有用完的,當成薪資補貼,轉存周美清帳戶的「靶」;因為馬英九公益捐款大過轉存周美清帳戶的款項,依大水庫理論,就是沒有「犯罪實質所 得」。這一點,吐嘈王說過了,大水庫理論是數學理論,數學邏輯是合理的。但大水庫理論用於會計學,是不合法的。任何幹過基層公務員的都知道,買醬油的錢不能買醋(買醬油的錢有剩,歸到節餘款,買醋沒錢,再申請動用節餘款,不能直接拿買醬油剩的錢,去買醋)。
同一「特別費」,「南北」不同調,同樣在北部,「藍綠」不同調、同樣是「綠」,「長昌、呂游」不同調;現在加個,同樣「無罪」,「高等法院、最高法院」不同調。荒謬、荒唐、荒誕、荒腔走版莫過於是!羅織馬英九有罪的居心,不用贅述。連馬英九無罪的理由,怎麼也是各說各話的羅生門?怎麼會這樣?
因為很簡單,不敢面對問題癥結:「特別費使用沒有法制化,行政命令是國民黨睜一眼,閉一眼的陷阱」(如不是惡法,為何在特別費案發後,95年底由行政院長蘇貞昌,立即修改了特別費行之有年的行政命令?明定該費用於公,無法 取得原始憑證要書明原因,始可由使用人據領,詳中華民國95年12月29日,行政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豈不等於承認「原該法是陷阱」,也等於承認幾乎所有高級首長通通腦筋有問題,因為99%的首長,以前通通把1/2特別費當成薪資補貼(入私囊),現在都皮皮挫!這樣不但有 損中華民國所有「高級(指官階而非人品)首長」的「尊嚴」,更點醒「馬總統」是「聖人」的迷失,那怎麼成?只好私下偷偷修法(行政命令),表面又為「馬總統」是「聖人」各說各話的立大功!就成了現在這個樣!
「原特別費使用之行政命令」為惡法,否則它不會使六千以上的大大小小首長(如把退休的一起算,人數上萬)無犯意,確觸法。馬總統就任,吐嘈王看,應會用政治方法,解決此「首長共業」(吐嘈王反對蘇貞昌所謂「歷史共業」);在修法以前,上述之千萬觸法首長,一律免訴,過去的國庫損失, 全民認了!否則不但還有「呂游」要吵,可能還有千萬「特別費案」待審,已損失之國庫要不回來也就罷了,還要浪費多少社會成本?但把「國務機要費」與「特別費」一鍋炒,馬總統,我保證,政黨輪替週期,由八年縮短為四年!
「馬總統」不是「聖人」是事實,如果「馬迷」把「馬總統」當「聖人」,法律人也千方百計維護「馬總統」是「聖人」的形象,吐嘈王開始作惡夢了:「一覺醒來,又一個陳水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