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榮洲被起訴,錯殺江國慶的人,不起訴有感)
江國慶冤死案,檢察官對真兇許榮洲具體求刑20年有期徒刑,但當年一群「功臣」,因「已逾追訴時效」,「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吐嘈王有話要說: 江國慶的平反,國家賠賞,槍斃許榮洲,都沒有意義,要給以後有管理權的大人,不要良心被狗吃掉,才有意義,要致江國慶冤死的人負責,其目的不是在報復這些污吏,而是警示後來的官吏:泯滅人性,必付出代價 。
一、 如果當初認真辦案,在江國慶尚未槍決前,許榮洲就承認小女童是他殺的(在憲兵及警方調查系統調查時供稱),空軍反情報系統及其直屬長官,不求陞遷,面對真相,稍微慢一點破案,唯一死刑,已 槍決的是當時軍人許榮洲,15年後,案子大白,因許已非軍人,所以求刑20年?刑法二百七十一條,殺人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許榮洲觸法時的身份是軍人,就應以軍法來審叛,理應處唯一死刑,陰錯陽差,就算15年後,基於人權,依刑法求無期徒刑,絕對夠仁慈,怎麼輕判20年?10年後就可假釋,繼續威脅社會?
二、 當初辦案的反情報隊成員,「已逾追訴時效」,不起訴? 什麼「已逾追訴時效」?江國慶槍決前,江國慶槍決後,江父四處申冤,那時候沒有「逾追訴時效」, 在睡覺?執法人員「哇哩咧◎&#呸 !」?林正義,叛逃超過20年的追訴期,國防部卻找個理由 :他擔任中共人大代表,犯罪行為還繼續,所以沒有「逾追訴時效」問題! 「逾追訴時效」,「未逾追訴時效」都是玩法的人(有權的人)說的,「哇哩咧◎&#呸 !」
三、 江父四處喊冤,那時候你們說江軍法判決定讞,如無新事證,你們不受理!15年後起訴許榮洲, 浙就是新事證,有理由重新調查不是嗎?怎麼又推說「已逾追訴時效」?當初辦案的反情報隊保防官不論有意或無意, 造成過失就該追究責任,現在起訴許榮洲,有了新事證,撿查官怎麼幫他們找法條脫罪 ?找的太牽強,根本是「共犯結構」的官官相護。
四、 那時候那些反情報隊成員的上司陳肇敏等,被控為進陞施壓破案,檢察官說:「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哇哩咧◎&#呸 !」,這不是民事案件,是刑事案件,刑事案件「罪證」是要檢察官去調查,就算經調查「罪證不足」,也要公佈調查「罪證不足」之經過,怎麼能用罪證不足四個字了事?那還不如同樣用:「已逾追訴時效」更乾脆!非要罪證確鑿,檢察官才用「已逾追訴時效」來為這些狗官脫罪?
中華民國司法(廣義的司法包括行政執法),自建國以來,從來沒有獨立過,以前是服務於統治階級,馬英九有潔癖,他潔白的手從不碰這一池骯髒之水,所以建國百年後,中華民國司法從豢養中解放,野放到叢林中,自生自滅。從江國慶案可以知道,起訴許榮洲的檢察官,不為藍、不為綠、更不為民,只為「自己」,專制政體、民主政體沒有矛盾。社會主義、資本主義沒有矛盾。白人、黑人沒有矛盾。東方、西方沒有矛盾,天主教、回教沒有矛盾。大陸、台灣沒有矛盾。本省人、外省人沒有矛盾。共產黨、國民黨沒有矛盾。藍、綠沒有矛盾。矛盾只有兩個:富與貧,管理與被管,富與管理是同胞手足,貧與被管是難兄難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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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S:「已逾追訴時效」,「罪證不足,不起訴處分」;好熟悉走「騙」天下執法者的萬用「法」寶:吐嘈王(本名王文同,現還服務於台北榮民總醫院工務室)的服務機關、台北榮民總醫院人事室,十多年前,為了服務權貴(前輔導會副主委,後當軍系不分區立委的小舅子,吐嘈王依法不聽話)、偽造文書記吐嘈王,又變造文書,闖改吐嘈王的資歷,吐嘈王當初應榮民總醫院招考,職系是機械,應考所持資歷證件是「甲種輪機長」檢覆合格的證書,後來被闖改與我職務豪無關係的「丙種三副」,我懷疑這和我10年(現已15年)不能升級有關。這些事,我向「公務人員保障及培訓委員會」申訴:培訓委員會是這樣回答的:「記過案,已過法律追述時效。」入他鍋,過了法律追述時效,我才找發現證據。「變資歷案」,該會說:「無法證明,與本人陞遷有關。」入他鍋,是否與本人18年未陞有關,是要公務人員培訓暨保障委員會調查,你的名字是「公務人員培訓暨保障委員會」不是嗎?如我還要爭權益,必須上訴「行政法庭」,吐嘈王還要過日子,不是嗎?從台北榮民總醫院管理層這個櫥窗看這個國家司法,從這個國家司法看台北榮民總醫院管理層這個櫥窗,不難發現,法律是給執法的人在「玩」的,小民只有「守」的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