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從小改,變為比小改大一點,變總辭,台灣媒體就是不怕餓死,就怕累死。在此之前,扁家「國務機要費」
台灣人民只會堅持他們所擁護的總統「有罪」或「無罪」,台灣人民沒有能力了解,也不想了解,為什麼他們所擁護的總統「有罪」或「無罪」?吐嘈王才不關心陳水扁、馬英九「有罪」或「無罪」?也不關心陳水扁、馬英九為什麼「有罪」或「無罪」?而是關心代表台灣正義的台灣司法,是否真正獨立?所謂「獨立」,不只是不被政治控制,也不主動服務於政治。我們從特別費的案外案-被告馬英九市長任內的出納偽造文書案,從檢察官的緩起訴書,臺灣司法不穩定性的荒謬,但沒有人關心來看,吐嘈王認為民國98年是台灣司法的契機年,又被人民忘記!
先看這三位台北市政府出納被調查事情的來龍去脈:(以下資料節錄自中央社記者林長順
1、檢方指出,吳麗洳、劉靜蓉、徐玉美在民國 89年4月至90年10月間,明知沒有領到任何工作獎金,卻按月將登載有虛偽不實「工作獎金」名義的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交給前台北市政府秘書余文,藉以核銷市長特別費。
2、檢方表示,吳麗洳等3人在1年半期間,共填寫17次的不實「工作獎金」領據,總計核銷新台幣85萬元的特別費。
3、余文已被判偽造文書確定而且已執行刑罰完畢,且台北市政府依法讓余文復職於北市府兵役課。(你我犯了偽造文書罪,刑罰執行後,尚能幹公務員?私人機關都不敢任用,不是嗎?只有「金ㄟ市政府」敢打破這「金市」紀錄)。
4、檢方以該三出納不知余文用該三人出具之領據,用來偽造文書。故未將三人列入被告。
5、台灣高等法院審理馬案時,認定檢方對此未盡調查,將全案移送台北地檢署偵辦。
6、檢方指出,吳麗洳等人在應訊時承認知情,但強調作法是「因循往例」,並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檢察官認為3人犯後態度良好,均緩起訴3年。
從上述第1項,明知沒有領到任何工作獎金,卻按月將登載有虛偽不實「工作獎金」名義的領據,黏貼於「黏貼憑證用紙」上,這是檢察官白紙黑字寫的,該三位出納,就犯「偽造文書罪」,不是嗎?把這文卷交給余文,是幹什麼用的?除非不作領錢的動作,否則,對於余文偽造文書,不但知情,而且是共犯。從上述第2項,3人在1年半期間,共填寫17次的不實「工作獎金」領據,這也是檢察官白紙黑字寫下的,這三人已有偽造文書之行為,勿傭拙議。所以上述第4項,該三出納不知余文用該三人出具之領據,用來偽造文書,是檢察官光天化日下,睜眼說瞎話,而且也事白紙黑字自己留下瞞天撒謊的證據!把發票、收據、領據或其他憑證貼於「支出憑證粘存單」是會計作業、領取預算的充分且必要條件,這是任何公務員都知道的會計作業程序。上述第5項,高等法院承審法官,發現有異,故將全案喻另台北地檢署偵辦,這是高院法官,給地院檢察官一耳光:「拜託!能看嗎?自己再拿回去看看」。上述第6項,地檢署檢察官,發覺自己牛頭不對馬嘴的話,沒有混過關,只好自掌耳光:該等人在應訊時承認知情,但強調作法是「因循往例」,並沒有獲得任何利益。檢察官認為3人犯後態度良好,均緩起訴3年。「放水」是「心證已成」的「既定不起訴」,其理由,還是胡亂編,我檢察官有權不起訴,你法院奈我何?(不告不理是執法者玩法的理由,其實法官可以追加起訴,葉盛茂被「隱藏文書罪」起訴,檢察官就是有「大事化小」之嫌,承審法官李英豪就沒有「放水」,主動追加「圖利罪」,可是三出納偽造文書罪,高等法院只改點到為止,不敢追根究底。)。
台北地檢署首先不起訴該3人,其理由是該3人「不知情」,法官一看就知道,那裡有提供假領具的人,不知提假領具要幹什麼?事實是這樣的:「特別費是高級公務員經年累月的不誠實的爛帳,已有幾十年的歷史」,吐嘈王要修正蘇貞昌的「無恥之言」(『特別費』是歷史的共業):「『特別費』是台灣高等公務員的共業」,高級公務員,得到實質的不當所得(馬英九只是千萬人之一),起訴該三小公務員,實在不公平,又不敢得罪高級公務員,只好胡亂編理由,以不起訴三小公務員,草草收場,既被法官看穿,但看破法官也孬,叫我做壞人?只好說改口:三人雖知情,將三人緩起訴處分的理由是:(1)因循往例。(2)沒有獲得任何利益。(3)態度良好。反正「法」是我們執法人在「玩」,心照不宣!
再請問台北地檢署:余文用三出納開具較大面額的領具,替代小額發票或其他憑證,(證物都還存在),不也是因循往例?(余文是扁任市長就是承辦人),余文有從特別費獲得任何利益嗎?余文在特別費應訊時,態度不良好嗎?那為什麼不用同理不控訴余文,或緩起訴余文?余文被處型罰,公平嗎?所以「復」余文「公務員」之職,是前馬英九的台北市政府,對余文「問心有愧」,否則,犯刑法判刑確定,還能幹公務員的,史無前例!吐嘈王說錯了嗎?
檢察官或法官,還被告清白的方式,是要證明被告犯被控的罪行是「不存在的、或犯罪是另有其人、或其情可憫」,而不是替嫌疑犯脫罪,或替嫌犯找法律的漏洞。余天造謠馬英九全家持美護照案被叛無罪及陳敏薰、辜仲諒的行賄,地檢署不不起訴,法官及檢察官都是在為嫌疑犯找法律的漏洞,而不是證明被告所犯的罪行「不存在的、或犯罪是另有其人、或其情可憫」。
前行政院院長謝長廷與蘇貞昌的特別費案,其承辦幕僚慕陳雨鑫涉案情節部分,其使用他人發票的情形是明確的,其金額二萬餘元,在其他的貪瀆案件,這樣的金額也足以被訴,但檢察官卻對陳雨鑫「網開一面」,以不起訴處分,這已明顯濫權。但檢察官的心態是合情、合理的,因陳雨鑫並沒有犯罪動機,也沒有犯罪利得,當事人(謝長廷與蘇貞昌)都沒刑責,一個小職員,何罪?話又說回來,余文被執行「有期徒刑」,除了「合法」外,合情嗎?合理嗎?
法律學的邏輯雖是嚴密,但也不該違反所有人都通達的常理,所以法律,以其解釋要符合邏輯為傲,執法者(廣義的包括所有管理階層,不單是法官、檢查官、還包括所有依法行政的公務員)勿以為自己是「高級」知識專業人士,就用艱澀難懂得語詞來粉飾其不公義,現今知識普及且廉價可得,執法者的傲慢,只顯得其自以為高人一等的可憐、可悲、可卑、可惡、可恨之心態,長此以往,那「執法者」也不過是社會上一種「行業」或「特殊」行業,不但不會贏得社會的尊敬,也達不到維持秩序的功能,更談不上有什麼神聖的社會責任了。
同一特別費,南部北部檢察官不同調,同樣是北部,民進黨的被告與國民黨的被告,被檢察官起訴或不訴的理由不同調,同為民進黨的被告,是總統候選人與不是總統候選人的結果也不同調,同是判馬英九「無罪」,最高法院與台北地院、高等法院所持的理由又不同調(最高法院反駁地院、高院判馬英九無罪的諸多論證),連被首長牽連的幕僚,不同黨,結果不一樣,同為馬市長的幕僚,余文和三出納又不一樣,這就是「中華民國法律」的「公平性」、「穩定性」、「持久性」、「長態性」?執法人眼中只政治,心中沒有法律?才會有這種光怪陸離的世界奇觀,說實在,與其「貽笑大方」不如乾脆「沒有司法」的國家,人家還見怪不怪!
馬英九是法律人,而且已登上大位,對此現象,難道毫無感覺?那我們還指望台灣會是「法治國家」?說穿了,「法律」還是統治者是控制百姓的工具,那裡是管理國家眾人之事的依據?「司法為政治服務一向是中國(台灣)法律的遺傳因子」,所以表面上「不干涉司法」,就是放手司法為政治服務。否則「中華民國從未獨立過的司法,極需被訓練、被教育、被監督的」,只是誰夠資格?近百年的兩位學法總統都不作不到的話,「中華民國正義已死」就是宿命了
後記: 2009/09/09
特別費案只能說馬英九也是按例行事, 雖然有實質利得(事先支領特別費, 並沒有用完, 存入周美清戶頭),但並無事先意圖偽造文書, 謀不法利益(市長任內,其部屬依慣例用假憑據,為其預領特支費,就算馬英九不知情,也不該,找為其服務的部屬, 當待罪高羊), 只要誠實, 就是態度良好 , 按偵辦三出納的檢察官邏輯, 馬英九用此理由也可以: 緩起訴 , 不是嗎 ? 問題是: 誰叫他碰到 "侯寬仁"? 算他倒楣 ? 台灣司法是這樣嗎?
余文坐牢根本坐的莫名其妙 , 判余文有罪 , 檢察官及法官的算盤是 : 總要有人為"用假領據"負責, 後來發生的錯, 全往他身上推; 類似這種判例 ,多的是, 這就是所為的"棄車保帥", 問題是在全部支領過程中, 會計稽核, 出納支付, 受款人領款(余文市府秘書長代表市長), 如果沒有會計, 出納的配合, 受款人如何領到錢 ? 那會計, 出納全不起訴? 被法官喻令偵查, 才改緩起訴 ? ! 整個過程 , 出假領據的出納緩刑 , 稽核的會計無罪, 錢入袋的人無罪 , 余文什麼都不是 , 只是貼黏假領據, 領個錢 , 做個過路財神 , 把特別費因公支出所剩餘錢匯到周美清帳戶, 就坐勞 ! 中華民國正義女神,眼睛雖矇上布 , 手上的稱秤也扔了! 根本是瞎子!
會計, 出納為何配合? 吐嘈王當過公務員, 一般公務員領一毛公用支出要蓋至少十個章, 何況錢還沒支出 , 要先放口袋,是要申請"預付款" 的借款手續,層層稽查, 首長批准,出納才會給錢! 那裡會反而要出納先出俱領據,而且是"假領據"(領據支出科目是工作獎金, 但並沒有用於發工作獎金), 要說出納"不知情",鬼才相信! 檢察官要掩護罪行明顯, 為何要掩護?這就是重點?因為這是慣例?這是重點裡的焦點!
為首長服務是天上掉下來啪馬屁的機會 , 大家搶破頭爭功 , 所以中華民國自有特別費以降 , 五院院長包括法院院長 , 各部會首長, 包括審計部 , 檢查暑 , 調查局, 個級機關首長 . 百分之九十九 特別費都是一筆濫帳 , 吐嘈王敢用腦袋和檢 , 調 , 法院打賭 ! 吐嘈王也保證這些 "糕"級公務員 , 都不知這些"特別費" 是怎麼入袋的 , 也不知這可能涉及 "貪污",就算東窗事發, 寫假領據, 貼上黏存單 , 領錢轉入自己戶頭,從頭到尾, 全有"專業狗腿" 包辦," 糕"級首長,全不知情! 會計, 出納 , 政風 , 只查"雞"層公務員, 至於"糕"級長官, 不但不稽核 , 而且是他們服務的對象,這就是慣例!
如果原來特別費支領的行政規定, 沒有給人可趁之機 , 為何在特別費案發後(民國95年)把這好康的後門關閉? (不能用簽字的領具當憑證)?要不是陳水扁這個大壞蛋, 眼看自己吃太撐 , 出皮漏 , 索性使壞把鍋給砸了, 拖大家下水 , 這個"臭臭鍋" , 不知還在"糕"級首長間 , 留香多久 ? 這是陳水扁吃香喝辣 , 唯一的功勞吧! 這也是積陰德!
後記: 2009/09/10 :
吐嘈王服務的機關, 台北榮民總醫院前院長, 張茂松被控挪用公款, 就是狗腿秘書室主任, 一方面服務長官(不是特別費,而是其他費), 一方面中飽私囊 , 這位狗腿秘書室主任比余文, 鬼靈精多了, 東窗事發 , 腳底抹油 , 先溜大陸 , 反而由首長收拾爛攤子!當時本院的政風室主任,除了把吐嘈王當"賊",討好權貴裙帶外, 為何沒有發現這位 "大家賊"? 後來證明這位姓韓的政風室主任 , 也忙"自己的事", 上了水果報! 從國家大事雜亂無章可想社會亂相, 也可從社會小廚窗 , 可窺國家大致不離譜! 請看 http://wtwang,idv.tw
後記: 2009/09/11 :
還有兩個寶,因特別費案被地方法院檢察官起訴,那就是沒有獲得提名參選2008年總統大選的游錫堃、呂秀蓮,(同案被檢查官調查的尚有謝長廷、蘇貞昌,他倆參選2008年總統,獲判不起訴)。到現在沒開庭,是怎麼了?
誰敢和吐嘈王打賭,這個案子,兩個寶貝「安了!」,一審就會宣判無罪,或者根本「不了了之!」。因為如用侯寬仁的理由,籮兩寶入罪,對不起!在馬英九案中,那些理由全被最高法院否定了,還能再用?如再找別的「理由」,那馬英九會不會也被這些「理由」重新檢驗?所以,只有不開庭,就算開庭,為馬總統好,不要節外生枝,也只能判兩寶「無罪」。
還有馬英九告侯寬人的案子,台北地檢署認為:「吳麗洳的筆錄縱使不夠完整,但該份筆錄在法院審理時並無證據能力(吐嘈王註:一二審法官沒有採 用此筆錄來定馬英九的罪),不能因此推論侯寬仁明知不實而故意偽造筆錄」,所以不起訴處分。各位看倌,這是什麼羅輯?一、沒有證據力的筆錄,放在案卷裡幹什麼?二、所謂有證據力是指:法官採信變造偽造筆錄,因此判馬英九有罪,而造成馬英九受損,才算數?
「高檢署認為,侯寬仁製作筆錄時,口述他主觀上理解證人應答意思,指導書記官製作筆錄,在場證人聽聞後並未異議,認定侯寬仁未故意扭曲證人意旨,駁回再議聲請」。吐嘈王有做筆錄經驗,一般善良的百姓,做完筆錄,要當事人簽字劃丫,當事人嚇都嚇死,誰會核對文字記錄有沒造假?也萬萬沒想到,檢察官(是神)怎麼會造假?「在場證人聽聞後並未異議」,這是什麼「屁話」?被告在筆錄劃丫,和聽、和聞有捨麼關係?在場證人聽聞後並未異議,是誰?姓什麼?叫什麼?
這個案子馬英九總統申請再議,這只是演戲給人看,司法程序總要走完!誰敢用腦袋和吐嘈王打賭?吐嘈王賭「侯寬仁」最終是「不起訴」、「緩起訴」、「無罪」、「緩刑」,為捨麼?因為侯寬人不是馬英九的大恩人,也是馬英九的大貴人!
海洋是如此的綠,天空是如此的藍,海闊天空,檢察官、法官們!無憂無慮!心情開懷!「自由心証、自由飛翔」吧?馬總統絕對不會管「司法」-不論行政執法或司法審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