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廢(死聯)盟」替40名死刑犯申請釋憲,528日大法官以「沒有違憲,沒有違反聯合國兩人權公約」駁回,本來一面倒,支持依法「執行死刑」的輿論,「鬆一口氣」!吐嘈王認為再簡單不過的事,但怎麼會被「法律人玩」的「那麼復雜」,感到非常不解。

前法務部長施茂林及王清峰沒有執行已定讞的「死刑犯」,也是所謂的「依法(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行政(不執行死刑)」。「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是法務部自訂的行政命令,不是經過立法程序通過的「狹義」的「法律」,行政命令如與「法律」抵觸,行政命令無效。「三審定讞」是經過嚴謹的法律程序,怎麼可以用「行政命令」不執行?「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是「違法」的「行政命令」,「反『廢盟』」的人,應向法原院提出自訴,控告法務部犯了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條(瀆職罪):「有職行刑罰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可惜受害者家屬沒有組織聯盟。

「廢盟」第一次替「44死刑」犯申請釋憲,因「沒有死刑犯的授權委託簽署」,而被「大法官秘書處」退回,吐嘈王說「大法官秘書處」官僚,沒錯吧?有沒有「授權委託簽署」不是受理不受理的重點,「刑罰中的死刑」是否違憲,五分鐘就知道的答案,才是重點!怎麼用沒有「授權委託簽署」就退件?又對新任部長曾勇夫說「沒有受理」。「曾勇夫」才一聲令下,「44死刑犯」剩下「40」個!

大法官秘書處「退件」要求「廢盟」補件,也就罷了,「廢盟」補件再遞件,結果還是不受理,但用的名詞是「駁回」,(以示兩者有別)。駁回的理由是:沒有違憲問題,也沒有抵觸聯合國兩人權公約。沒有經實質審查(開憲法法庭),沒有經過兩造辯護,就下結論,顯然大法官們一致認為:簡單易懂的道理,無須湧長程序。那第一次「廢盟」送件就可用同樣理由「駁回」,何必用「沒有死刑犯的授權委託簽署」「退件」?先開4個先執行死刑犯的玩笑,再開40個未執行死刑犯的玩笑?

如果吐嘈王是「廢盟」律師,吐嘈王就「拖大法官下水」;大法官將「已收件」之「釋憲聲請案」,不經實質審查程序,逕自駁回,顯然違反憲法第十六條:「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吐嘈王就告「大法官駁回死刑犯聲請釋憲『違憲』」。

只要有修過「中華民國憲法」的人,馬上知到這樁釋憲案的答案,實在用不著驚動年邁的大法官,解釋「沒有違憲」。可是有沒有「違反聯合國的公約」,「茲事體大」,「一向謹慎」之餘的大法官怎麼又突然毛燥越俎代庖起來?你們是「中華民國的大法官」,有關「聯合國」的公約,是「聯合國憲章」的事,你們連解釋「自家憲法」都有點「招架不住」,至於國際公約,吐嘈王奉勸大法官:「別節外生支」,能不碰就不碰!

新任法務部長曾勇夫,因大法官一開始,沒有受理釋憲申請,才執行第一批死刑犯,被罵「草菅人命」。被「廢盟」一攪和,曾勇夫亂了陣腳,你們自家的「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規定:死刑案件遇有聲請再審、提起非常上訴、聲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其程序仍在進行中者最高法院檢察署不得將死刑案陳報本部該等死刑犯已經陳報法務部了,不是嗎?如在第三審宣判就申請釋憲,而且大法官迄未完成解釋,曾勇夫可一廂情願的「依法(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不執行刑罰」。問題是,死刑案最高法院已陳報法務部那麼多年,現在才(還)在聲請釋憲,既過時效,法務部用不著「等釋憲結果」,就可執行刑罰,何必多此一舉,「等」大法官的釋憲?要不然法務部長曾勇夫應該也做「推事」,趕快將剩下,40名死刑案件,退回最高最高法院檢察署,理由是:「因該40名死刑犯,聲請釋憲中及將連續聲請釋憲,依本部『審核死刑案件執行實施要點』,不受理40名死刑案件」。聲請釋憲,沒有規定次數,大法官不受理,但死刑犯可「連續拖死狗」!貪污總統發明拖死狗,殺人暴民百尺杆頭,發明「連續拖死狗」,焉有不可?

「廢盟」第一次死刑犯聲請釋憲,大法官秘書處以「沒有死刑犯的授權委託簽署」為由退件,就是陷阱(另一壞公務員掉入吐嘈王陷阱的題外故事),「廢盟」律師不查,「廢盟」律師為了趕時效,沒有時間與拒絕授簽署權委託書的死刑犯耗,居然冒充簽署授權委託書,「廢盟」律師如不是「沒知識」就是「沒品德」,「救人救到自己都要求救」?學養差到令吐嘈王作舌!「救(壞)人一命,也是善事!」怎麼會這樣難勘?

「廢死」本是把「社會、人性、人心、道德、宗教」推向崇高理想的的運動,「廢盟」是這崇高運動的領航人,為什麼不用「廢盟」的名義,聲請「釋憲」?這麼多年,「廢盟」在「替代死刑的刑罰方案」,做了什麼樣的成就?在「替代死刑的法案」,遊說了多少立委?「廢盟」現在反而變成「廢死」的罪人,為什麼?因為「廢盟」與「死囚」綁在一起的錯誤戰術,使僅有20%支持「廢死」人,在戰略上(大致方向是合乎世界潮流)的努力,又倒退20年。

現在大法官連「實質審查」都免,把球丟回法務部,曾勇夫提及現有40死刑犯,將以殺人兇殘程度來決定執行順序,曾勇夫你以為你是誰?如果前面的法務部長個個是「包青天」, 40死刑犯,早依宣判次序,執行完畢,現在只是把累積沒有執行的案件清倉,執行順序,當然還是按宣判先後次序,這個道理還要討論嗎?曾勇夫怎麼會冒出「以殺人兇殘程度來決定執行順序」的天才想法?真是「有勇無謀」!

該罵的,不該罵的,吐嘈王通通罵啦!總統、大法官、法務部長、檢察總長、檢察官、監察委員、考試委員(考試院的)、律師、、、、、只有學法、執法的人,才會視法律像「中油浮動油價看榜」,隨時、隨地以國際油價為幌子,其實隨自己的意,調整自己可以接受的油價,這個「法律花田錯」的國家,被法律人糟蹋成什麼樣?

          2010/05/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