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世紀英國伊麗莎白鑄幣局長托馬斯·格雷欣(Thomas Gresham)他發現,消費者都把金銀含量高的硬幣收藏起來,而把金銀含量低的硬幣進行市場交易。久而久之,市場上流通的錢幣成色,越來越差!這就是「劣幣驅逐良幣」(Bad money drives out good)的由來,又稱格雷訓法則(Gresham Law)。為什麼呢?本來鑄造硬幣的原料,以金或銀為主。鑄幣官員,偷竊用來鑄硬幣的金銀,不足斤兩用銅鎳充數,因鑄幣官沒有受到制裁,後來的鑄幣官就越來越大膽,偷的金銀越來越多,官錢金銀成份越來越少。市場上的百姓,也不是省油的燈,他們會分辨官方硬幣的成色,把金銀成份高的硬幣留下融化做成金飾銀飾(可以獲得比幣值更高的價值),而把成色差的拿來流通。造成市場上流通的官產硬幣,成份一代不如一代,這就是「劣幣驅逐良幣」原始

 

 

陳哲男高雄「泰勞」案,地院宣判「無罪」,判決書這樣說:「貪汙治罪條例的圖利罪,必須行為人對於該事務有影響力並據以圖利;高捷引進泰勞須經勞委會審核,但檢方所提證據並不足以證明陳有此職權」「檢方所提證據不足以證明他利用職權影響政策,或使華磐公司得以承接高捷泰勞管理業務」。

 

 

陳哲男「司法黃牛案」,更一審改判陳哲男有期徒刑7個月,判決書這樣說:「陳哲男雖擔任總統府副祕書長,但司法機關並非隸屬於總統府,陳哲男只有在督導典禮、交接時,才有機會與司法首長會面,業務上沒有機會接觸司法機關,認定他不是利用職務上衍生的機會詐財。」所以用普通的詐欺輕判陳哲男一年二個月,因有感於陳哲男「宦海浮俘,體弱多病,歸還收賄600萬後,並無利得」所以減刑為7個月!

 

 

兩個案子,法院輕放(判)的理由,都是:陳哲男「祇是」總統府副秘書長「而已」,「泰勞引進」、「搓和法官」都非總統府副秘書長所管範圍,所以用「貪污罪」起訴陳哲男是被法院否定。雖然法官振振有詞,但法官違背常情的「不懂人情」、違背常理的「強詞奪理」,莫此為甚!陪審法官之一的陳恆寬,對此「違反職業道德的判決」,是審判長曾德水一意執行的結果,為自己在此一體制下的無力感,憤而掛冠求去!對期待司法改革者,這是個「大快人心的消息」,後來陳恆寬又以「為馬總統的司法改革,留下來,與志同道合的朋友,做體制內的改革。」原先鼓掌的人,又像洩了氣的球。

 

 

中華民國司法自從建國以來就沒有「成長」過,沒有「成長」,何來「獨立」?在陳水扁以前,法律是被弮養,聽主人手勢表演猴戲,馬英九以後,法律是被野放,自謀生路,中間中華民國司法,沒有養成、沒有訓練,怎麼獨立?吐嘈王此處所謂的司法,不只是「法院」,而是指「警察」(與黑道掛鉤)、「調查局」(做抓耙子)、「檢察官」(與第一嫌犯喝茶)、「法官」(收賄),頭上長濃,腳底生蒼,說它從頭爛到腳,絕不為過。這是百年來民族性所形成的文化,要改變這文化,豈是「喊喊口號?」就能改革,孟子離婁篇:「七年之疾求三年之艾。」(其意斯是,七年形成的病,要用生長七年的艾草來針炙才有效)

 

 

 

整個司法,已是劣幣充斥,良幣沒有發展空間,文化不可能一夜之間反轉,只有所有正義的執法官員,要不斷有勇敢像高新武、葉起大的司法人一樣,一個接著一個前仆後繼站起來,挑戰虛偽的權威,揭發權威的黑暗,長期以後,或可蔚為司法公正的文化,至於在體制內體制外,都不重要,重要的是,照明司法的火種,不能斷,否則像元旦煙火的美麗,激情完了,明年再見!十年前出現高新武,十年後出個陳恆寬,不論在體制內體制外,都只「放屁」!

 

 

十年前,馬英久,你當台北市長時, 王卓 君當台北市警察局長,你們所管轄的北投分局,亂用職權,配合台北榮民總醫院政風,為權貴的裙帶服務,陷我於不義,(聽信台北榮民總醫院小人的說詞,把我當小偷),現在你了當總統, 王卓 君當了警政署長,請問我吐嘈王的當年所受的污辱,還我清白了嗎?台北市警察局北投分局,你們可以證明我有罪,否則就該還我清白,不是嗎當然!當然!吐嘈王是小人物!小人物的清白,何需勞師動眾,還什麼還?那能跟您馬英九的特別費相提並論?特別費最高法院還你「無罪」但還你「清白」了嗎?你心裡有數!你要的只是「無罪」?小民吐嘈王要的可是「清白」,太過份了嗎!?

 

 

 

十多年前,馬英九當法務部長時,台灣司法就是這個樣!你膽小的長歎一聲:「不知為何而戰」,掛冠求去,吐嘈王曾為你「打撲!好樣的」,如今當了總統,另一個地位比你低,但比你有永氣(指著頂頭上司罵)的司法人,在去留間徬徨時,您仍然「不干預」司法嗎?!司法亂像只是「少數害群」之馬?只是「一粒老鼠屎」?還是劣幣驅逐良幣?當初你「不如歸去」,是為了體制外的改革?現在你充滿抱負執政,不力謀體制內的改革,是為了「不干預司法」?這一廂情願的想法,成為藉口時,馬英九,就算給你當皇帝,司法也別想改革!您的老爺在天之靈,只希望你:「當個總統?」,還是要你「救國救民」?父親節到了!你好好想想!

 

                2010  /  08/  05